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强奸被绑架妇女的罪数

 [日期:2015-11-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关于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强奸被绑架妇女的罪数。首先,在绑架犯罪中强奸的,应当以绑架罪强奸罪两罪并罚。在绑架犯罪中强奸的,虽在暴力实施及对被害人胁迫的客观方面有所交叉,且两罪侵犯的类罪客体均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具体到绑架和强奸两个罪名,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不尽一致的,绑架罪侵犯的既有人身权利,亦有财产权利,其指向的是被害人及其亲属,而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直接指向被害妇女本人,两者有着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相互间并不包容,也不存在刑法理论中数罪不并罚的情况。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6〕号批复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如前所述,该批复是针对1991《决定》的内容规定绑架妇女罪。1997年刑法作了修订,1991《决定》第一条的内容被改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其中的绑架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手段之一,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作为加重情节。该《决定》第二条被吸收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原来妇女儿童的特殊主体被扩大为一般主体。该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将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行为。如果在非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中强奸的,就应两罪并罚。1997年刑法的修订,完善了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并增设绑架罪,原绑架妇女罪等罪名自然废除。包容犯现象的重要特征在于法律明文规定,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对绑架犯罪中强奸的亦可以一罪论处,由此,就不能参照适用拐卖妇女罪的规定。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