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很多地方在实践中将“具备有效帮教条件”明确规定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如《上海细则》。但也有意见认为,增加诸如必须具备一定的帮教条件等限制条件,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但可以为其创设帮教条件,比如为其找到合适的观护点和临时监护人等,从而实现本地籍与外地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平等保护。
我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是在非监禁的环境中进行的,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一是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二是要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同时,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也是实现附条件不起诉“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目的的前提条件。因此,对各地将“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我们持肯定意见,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很多地方为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创设帮教条件,以实现本地籍与外地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平等保护,是值得大力提倡的。
总之,在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大体系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是为检察机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和途径,这种方法和途径是否可行,需要斟酌各方面的因素,不仅要考虑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还要考虑是否能够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如果通过我们的努力,仍然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落实帮教措施等,勉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也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时,应当考虑采取更恰当的方式处理,而不能过高地估计附条件不起诉的功能。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也曾指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个选择性规定,不是硬性规定。不是符合条件的一律附条件不起诉,而是要看全案情况,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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