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有悔罪表现”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条件,但目前法律对何种情形属于“有悔罪表现”没有明确规定,不少地方提出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予以界定,为实践提供统一的执法标准和衡量尺度,以减少随意性。
有悔罪表现是我国刑罚中关于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实践中,各地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二是专业心理咨询公司针对犯罪嫌疑人出具的心理评估报告;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向被害人真诚道歉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各地的实施细则看,对“有悔罪表现”的界定基本上大同小异。如《朝阳办法》对“有悔罪表现”的界定是“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已如实供述其本人及其所知晓的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有被害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对被害人物质损失作出赔偿,或者消除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并通过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海细则》对“有悔罪表现”的界定是“(一)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三)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的;(四)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办案和帮教的;(五)其他有悔罪表现的情形。”总结各地实践,我们认为,犯罪后认罪,如实交代罪行是“有悔罪表现”的基础,但仅仅认罪还不够,还要有悔悟的实际表现,如深刻反省犯罪原因、向被害人道歉或赔偿等。一般来讲,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悔罪表现:(一)犯罪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二)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尽力减少或者赔偿损失;(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四)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五)犯罪中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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