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绑架罪犯罪中止中的“没有造成损害”如何理解

 [日期:2015-11-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绑架的婴儿被被告人毫发无损地送回其父母处,是否可以认为被告人“没有造成损害”,因而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绑架罪的犯罪客体进行正确地界定,因为犯罪客体的性质决定了“损害”的内容。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在绑架罪中,必然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如果对被绑架人有伤害或杀害行为的,则在侵犯人身自由权时,还侵犯了被绑架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绑架婴儿的犯罪,还侵犯了婴儿的监护人对婴儿的监护权。本案中,被告人沈伟将婴儿擅自带离其家庭,已经对婴儿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了实质的侵害,也侵犯了婴儿监护人的监护权,因此,不能说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

其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也不能说没有造成损害。所谓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使刑法整体协调。因为对相同的情况作相同的处理,对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是实现法律正义的基本要求,刑法也不例外。对案件进行体系解释,就是为了避免对不同案件的处理自相矛盾,从而损害刑法的正义。

对于绑架罪而言,在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人质,虽然之后中止了犯罪,但仍然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不能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