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部分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经常需要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进入法庭,以进行法规查询等工作。这些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是办案工具,应当允许诉讼参与人带入法庭。但是,这些电子设备也具有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功能,诉讼参与人不得使用其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像,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第二百五十条至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违反法庭纪律行为的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①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这主要是考虑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和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的,对其仅仅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尚不足以防止妨碍庭审顺利进行的后果发生,如未经许可将相关录音、录像、摄影资料带出法庭,因此,专门规定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暂扣的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并非简单的删除)后,在确保不发生进一步危害后果的前提下退还。②《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③根据《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庭纪律,可能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在此种情况下,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和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应当准许,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由被告人重新委托律师或者由人民法院另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原辩护人不得继续担任辩护人。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