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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制造毒品案获轻判

 [日期:2015-05-0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最后总结了六方面的辩护意见:1、社会危害方面;2、控方证据方面;3、毒品含量方面;4、制毒技术方面;5、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方面;6、被告人认罪态度方面。开庭时,我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阐述了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曾某在某小区租了一套房,专门用于制造毒品,并聘请了一位懂制毒技术的人员。由该技术人员列出需购买的设备、原料清单,曾某负责购买设备、原料。两人在该房内研制毒品。案发时公安机关从该出租屋内缴获三千多克毒品和制毒工具。经鉴定,缴获的毒品中分别含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麻黄碱等成分。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我是在开庭前半个月才介入该案,当时看到起诉书上的毒品数额,不禁倒吸了一口凉气,心想可能会判死刑。接受该案后,我赶紧到中级人民法院去查阅了案卷,并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并进行了详细分析,从各个角度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最后总结了六方面的辩护意见:1、社会危害方面;2、控方证据方面;3、毒品含量方面;4、制毒技术方面;5、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方面;6、被告人认罪态度方面。开庭时,我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阐述了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法庭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曾某处以法定最低刑。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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