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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修正案(九)》修改问答

 [日期:2015-11-0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全国人大关于《刑法修正案(九)》修改问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钟雪泉:】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应到人数169人,出席159人,符合法定人数。

【钟雪泉:】

会议以153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以150票赞成、4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草案;以156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以154票赞成、2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以152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事项。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上述5个法律案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为此,我们邀请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女士,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先生,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先生、李寿伟先生,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先生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分别回答大家关心的上述法律案的相关问题。本场发布会不安排翻译,请大家用汉语普通话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服务的媒体名称,原则上只提一个问题。下面请提问。

【新华社记者:】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的刑法做了比较大的修改,我的问题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有什么样的重要修改和完善,对中国的反腐败有什么样的促进作用?谢谢。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

很高兴这位记者朋友关注全国人大这次对刑法的修改。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的修改应该说是一次比较重大的修改,这次刑法修改体现了三中和四中全会,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要求,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充分总结了司法实践的经验,回应了社会的关切。在这一部修正案里,应该说亮点很多,我们调整了刑法的结构,减少了死刑的罪名,加大了对恐怖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特别是对一些弱势群体,老年人、儿童、妇女的权利的保障,进一步强化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治。这些都是亮点。你关注的关于惩治贪污腐败犯罪的法律的一些调整,应当说,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们国家惩治腐败犯罪的一些法网,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的制度,加大了对这类制度的惩处。在一些具体的制度上也有一些很重要的修改和调整,可以请刑法室副主任藏铁伟同志具体介绍一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

我来具体介绍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败制度方面的一些比较重要的修改完善的地方。这些修改完善的地方主要是针对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呼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落实中央有关的任务要求。具体的有三个大方面的修改和完善:一,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这次修改完善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以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二,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应当强调的是,这种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的措施。三,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是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原来的法律规定是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这个规定一般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二是严密了惩治刑事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了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三是增加规定了财产刑。谢谢你的提问。

【中新社记者:】

请问在这次特赦过程中有老年犯和未成年犯的问题,在这些人群特赦之后会不会有一些后续的衔接性的工作?谢谢。

【郎胜:】

我先就你这个问题说几句。特赦制度是一个国家依照法律对特定的罪犯、犯罪给予赦免或者减轻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历史上我们从1959年到1975年曾经进行过七次特赦,充分发挥了特赦的感召作用。这次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胜利70周年的历史时刻,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对部分罪犯进行特赦,反映了我们制度的优越性,也反映了我们执政的自信。这次特赦实际上主要是四类人,第一类人的人数不多,即你说的老年人,参加过解放战争和抗日战争的,现在正在服刑的罪犯人数不多,年龄都在80岁以上。除了考虑到赦免一些老年人以外,还对一些未成年罪犯这次也要进行赦免。这些人都涉及到如何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在社会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生活的保障,有关部门都做了一些具体的安排,也做了周密的考虑。请刑法室的李寿伟副主任把具体情况介绍一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

刚才记者朋友问到的是关于这次特赦的一些执行问题,即老年人、少年犯的后续执行问题。刚才郎主任介绍了这次有四种人,第一种、第二种和第三种总体来讲年龄都是偏大的,第四种是未成年人,对这些人的执行都有后续如何执行到位,如何把特赦执行好的问题。特赦决定规定了法律程序,对于符合决定所规定的特赦条件的这些人,要经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以后予以释放。在特赦决定通过,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以后,根据决定和特赦令的条件有一个法律程序。

【李寿伟:】

除了法律程序以外还有一些衔接的工作,这个也有一些安排。比如对一些老年犯,有80岁以上的是第一类,后面75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也不是让他们简单的回去,对这些人还要采取安置措施,特别是其中有一些没有工作单位,甚至是没有法定赡养人,也没有固定收入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另外还要依法采取救助措施,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等。对未成年罪犯,国家对其赦免,是体现国家对其感化,但不是一赦就不管了,还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能够通过这次特赦接受法制教育,能够进一步的树立遵守法律、遵守宪法的意识,更好回归社会,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守法公民。所以对特赦工作,除了今天人大常委会通过特赦决定后,还要发布国家主席特赦令,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好,这样才能依法有序,使这次特赦,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是否针对特定群体?想请臧铁伟主任说明一下刚才讲的终身监禁措施,大家都在争议,终身监禁措施对被判死缓的,比如像郭伯雄、刘志军等人有没有可能适用?

【臧铁伟:】

谢谢你的提问。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主要考虑,第一,要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近年来扰乱法庭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花样翻新,其中有的是对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律师,甚至法官进行人身的侵害,还有的打砸法庭的设施,更有一些满地打滚这类的行为方式,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应该说,这种行为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不被法律所容许的。我们学生在学校上课还讲究课堂的秩序和纪律,更何况在庄严的法庭上。第二,也是为了落实中央四中全会有关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第三,有关司法部门和有关方面近年来不断提出这样的建议。综合以上原因,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罪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至于您提的有些担忧,是不是针对谁,会不会滥用等,应该说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经过反复的研究,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实践中这一条罪被滥用的情况,尽力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列举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比如草案经过数次的修改,原来规定有一项是“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次通过的法律案明确地把它规定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非常的具体,非常的明确,就是为了防止实践中的滥用。另外,这个罪是一个公诉的罪名,不是说法官想定谁的罪就能定谁的罪,还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定罪,应该说是比较严格的,这是程序上的一些措施。

【臧铁伟:】

最后,我还要强调的是,这条罪修改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并不是针对任何群体,应当说它保护的是所有参加庭审的群体,所有参加庭审的人也都要遵守上述的法律规定。谢谢。

【法制日报记者:】

请问郎主任,这次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历史背景是什么?谢谢。

【郎胜:】

刚才就特赦问题回答的时候实际上我已经把历史背景涉及到了,既然法制日报又提这个问题,我就再多说几句。应当说特赦作为宪法的制度,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实行过多次,在1975年以前有过7次。54宪法、78宪法和82宪年法都有规定。但是从1975年到现在40年中我们没有适用过这项制度。这次在举国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历史时刻,为了体现我们制度的优越、制度的自信、制度的感召,为了更有利于化解一切消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构建社会的和谐和祥和,彰显我们德政的感召力,这次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特赦部分罪犯。我想,做出这样一个决定对进一步构建整个社会的和谐,增加全体人民的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都是有很大意义的。我们也看到在这样一个历史时刻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了这样一种做法。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我的问题和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现在部分已经被判死缓但是尚没有公开资料表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官员,会否会受到终身监禁不得减刑的影响?谢谢。

【臧铁伟:】

应该说法律通过以后对于个案如何适用法律由司法机关按照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谢谢。

【检察日报记者:】

想问和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的问题,这次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的。审议中有些委员关注走私武器弓单药、核材料犯罪的死刑的取消会不会带来更多的社会危害,对将来执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是怎么考虑的?还有,我们的死刑现在取消了这9个以后只剩下46个,而原来是68个,上次取消了13个,差不多平均一次取消11个,请问如何看待这种大踏步的取消,能不能看成是未来的一种节奏?谢谢。

【郎胜:】

我回答一下你这个问题。虽然你提的是一个问题,但实际上你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如果当做一个问题来回答的话,按照你的顺序可能得倒着讲。首先,你讲在刑法修正案(八)的时候减了13个死刑罪名,实际上慎用死刑、减少死刑是我们党的一贯的主张,这个主张在不同时期根据社会秩序不同的情况,和维护社会安全的不同的需求,在死刑政策上要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前,实际上在1997年以前,我们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过程中,新出现了一些原来在计划经济下不存在的一些犯罪,针对这些新的情况不断增加一些罪名,加大对有些犯罪的处罚,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死刑。从1997年全面修改刑法以后,一直到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这段时间没有再增加死刑罪名,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减少死刑罪名,就像你清晰的表述,第一次减少了13个,这次减少了9个,你平均为每次减少11个,不能这样平均,它是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来掌握刑罚的调整,总的看,我只能说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减少死刑要根据社会发展、犯罪情况的变化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来决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刑法的方向。

【郎胜:】

当然,在减少死刑的过程当中,有些人会有这样那样的担忧,会不会由于减少死刑了对某些反犯罪会不会出现放纵,会不会在某些方面出现了引起社会不安的情形和情况,这在减少死刑过程中立法机关反复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调取了大量数据,研究了大量案件,非常审慎地提出减少死刑的方案。对你刚才提到的一些具体罪名,实际上不光你所说的这个罪名,对每一个罪名都做过研究,目前减少的这些死刑罪名都是近些年来比较少发生,有些甚至在近年来很少适用,或者有些甚至没有适用过死刑的一些罪名。当然,也不排除今后可能在某些方面出现了特别严重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实际上在刑法里还有一些规定。比如虽然取消了走私武器、弓单药罪的死刑,但是还保留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弓单药、爆炸物等犯罪的死刑,真有需要的时候对一些严重的犯罪,还是能够适用比较严重的刑罚的。当然无论哪种犯罪在判刑的时候要坚持刑法原则,罪刑要一致。谢谢。

【新京报记者:】

特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度,这次和上次相隔了40年,请问下一次特赦是什么时候?有没有可能我国的特赦走向规范化,规律地进行?

【郎胜:】

特赦是一项宪法制度,从1975年到现在40年没有执行,但是也有历史条件。特赦和大赦不同,特赦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时期为了体现人道,或者为了反映一个时期的纪念意义,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的。作为一项宪法制度,82宪法作了规定以后,从来没有实行过。这次对一些罪犯进行特赦,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一次重要的创新实践。表明这项制度具有鲜明的生命力和活力。这次特赦也为今后的特赦积累了经验,提供了范本,为今后不断很好的贯彻执行宪法制度打下了基础。谢谢。

【人民网记者:】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的问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某些情形下禁止个人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是三到五年,这种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新的强制性、惩罚性的权力,是否可以说在没有修改刑法总则的情况下增设了一个新的刑种?

【臧铁伟:】

首先,明确第一条规定的从业禁止的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不涉及对刑法基本原则的修改。出于什么考虑规定?主要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再次进行犯罪,从预防犯罪角度赋予法院按照犯罪情况可以对这类犯罪采取一个预防性措施。

【郎胜:】

我补充一下,这类措施不仅是刑法,在很多行政管理法律里都有这样的规定,大概像这样的法律有20多部,比如公司法、公务员法等。这并不是一个刑种的设置,而是从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采取的一项预防性措施。

光明日报记者: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关于毒驾的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的时候就有很多人提出毒驾入刑的问题,这次审议过程中也有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也都提出了这个建议,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最后还是没有入刑,想请问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臧铁伟:

谢谢你的提问,应当说毒驾是否入刑的问题也是近来社会上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们立法工作机构对这个问题做了多次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从调查研究的情况看,首先,各方面有一个一致的认识,就是对毒驾的危害和应当对他进行规范和依法惩治的意见是一致的。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是否要入刑,目前还有不同意见。我们国家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就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列入名录的有200多种,这么多种品种,吸食哪一种毒品、有什么后果,如何划分吸毒和治疗,这些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起来不容易。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快速监测的技术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大家都知道查酒驾,吹一口气就可以了,目前快速监测毒驾的手段还需要发展,目前只有几种常见的毒品可以做到比较快速的检测,大多数的还做不到。另外,涉及到执法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关系,比如要把你拦住,怀疑你毒驾,要抽血或者提取唾液,你心里上可能会有不配合的心理,认为他们无端怀疑你。另外,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资格,可以强制、隔离戒毒,最长可达三年,这些手段还是有法可依的,不会放纵毒驾行为。综合考虑,鉴于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执法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次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但是我们要在今后修改完善刑法的工作中对于这个问题继续追踪研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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