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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5-11-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7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813日起施行。

                          200289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7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
     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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