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19年前绑架杀人案再审宣判无罪!
2015年5月29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非法拘禁再审一案,依法撤销原判中关于绑架罪的部分,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维持原判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部分。
据悉,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青年被认定为嫌疑人。
1998年11月,福州中院一审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以绑架罪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法定代理人退回非法所得。同时,判令黄兴、林立峰和陈夏影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黄兴等3人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
福建高院曾于1999年9月、2001年7月两次将本案发回重审。2006年11月,福建高院第三次二审,维持了福州中院的第三次一审判决。此后,黄兴等3人及其近亲属对绑架罪提出申诉。其间,2008年1月,林立峰在监狱病亡。
今年2月9日,福建高院依法决定对该案立案再审;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福建高院再审审理后认为,本案缺乏与原判认定的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杀害被害人事实相关联的客观性证据,三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原判认定黄兴、陈夏影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认定的其他证据亦缺乏相应的证明力,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明体系。因此,原判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杀害被害人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再审判决。(完)
(中新网 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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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句“闲聊”闽3青年卷入绑架杀人案
一人病死在狱中两人喊冤18年
陈夏影父母手捧儿子照片,陈夏影被警方带走时只有17岁
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青年被认定为嫌疑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建高院两次发回重审。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福州中院判决:黄兴、林立峰判处死缓,陈夏影无期徒刑。三被告人及家属多年申诉无果。林立峰于2008年在狱中病逝,黄兴、陈夏影则至今仍在喊冤。
2013年,这起案件同时获得“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无辜者计划”两个民间洗冤项目的法律援助,被认为是一起“重大冤案”。日前,福建“4·26福清绑架案”出现转机。关键证人推翻此前供述,向律师作证两被告当时人在深圳,不具备作案时间。
“案件错得不可思议。”作为当年的辩护律师之一,现年85岁的赵国安老人对此案至今念念不忘。近日,接近此案的有关人士向北京青年报记者透露,该案在福建高院的复查工作实际已基本完成,结论或将择机公布。
一句“闲聊”卷入绑架杀人案
2013年7月22日,陈焕辉在凌晨两点接到一个电话,一下清醒了,打来电话的是律师李金星,他刚翻阅完卷宗,要为陈夏影案提供法律援助。那时距离陈焕辉的儿子陈夏影卷入“绑架案”已有17年。
“陈夏影案”此前沉寂多年,它留在当地人记忆里的案名为“福清4·26绑架杀人案”。根据卷宗资料显示,1996年4月26日晚,福清市融城镇11周岁少年唐明独自在家,次日早上,唐明父亲下夜班回家,发现孩子失踪,桌上留有一张字条,要求送7万元到立交桥赎人,落款为“福分堂主”。当晚,唐明母亲及其堂叔在警方安排下,拿钱到立交桥等候,绑匪没有出现。4月28日早上,第二张字条出现在唐家的窗台外,要求改到自来水厂门口交赎金,“如果再叫人跟着,我们钱不要了,你儿子也没命了。”家属当晚去到约定地点,绑匪又没有出现,且此后再没联系过他们。
直到5月20日,福清市融城小学附近草丛发现一具已经白骨化的少年尸体,身上压着一块石头。经鉴定,颅像重合,证明死者就是唐明。
来自公安局A卷材料显示,公安专案组曾把侦破范围缩小在唐明父母的食杂店里,经常出入食杂店,且毒瘾很大、经济拮据的林立峰(时年19岁)、黄兴(时年21岁)、陈夏影(时年17岁)三人被列入重点调查对象。但真正引起警方怀疑的,最早源自林立峰的一句话。
证人庄某某(林立峰姨妈)证言显示,1996年5月20日下午,她回娘家,与姐、弟媳妇谈论融城一小孩被绑架如何被杀死的。林立峰说是被人用手勒死,他在现场看见的。
庄某某将这一情况透露给熟识的市局刑警大队某领导。1996年6月2日,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被警方带走调查。
6月5日,福清公安宣布案件告破,上述三人为案犯。
林立峰曾在申诉信中解释了上述谈话背景:尸体发现当日,唐明堂叔从现场回来后,在自家酒楼里与女服务员谈起此事,被去玩的林立峰听到。他回家后,恰逢姨妈庄某某提起唐明被杀的事件,就跟着闲聊了几句。
1996年7月22日,《福清时报》第三版刊出《福清公安局侦破省厅挂牌督办4·26绑架杀人案纪实》的详细报道,称此案发生后,“省公安厅立即将该案列入挂牌督办案件,限期破案”。报道称如今案件“已真相大白,顽凶落网,水落石出”。但此时,黄兴、陈夏影、林立峰三人尚未被逮捕。此后,公安部门还在福州市五一广场办过破案展览会。这种“先定后审”,受到几任辩护律师的普遍质疑。
1998年3月2日,福州市检察院对三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提起公诉,距离警方宣布破案已过了21个月。
1998年11月6日,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因经济拮据于1996年4月24日在被告人陈夏影家中策划绑架唐明(1985年2月4日出生)向其父母勒索钱款。26日晚八时许,被告人林立峰雇一部微型柳州货车在路口等候,被告人黄兴、陈夏影窜到福清市农机厂职工宿舍唐明家,乘其父母不在时用透明粘胶带封住唐明的嘴,手脚用尼龙绳绑住后再用线毯包住其身体,并用唐家的菜刀撬开衣柜、箱子翻搜,未搜到钱物后将要求唐明父母到指定地点送七万元人民币的勒索信留在桌上,被告人黄兴、陈夏影将唐明抬上柳州车后运到福清钢铁厂宿舍3号楼407室陈夏影家中。27日晚八时许,被告人林立峰、陈夏影到勒索信中约定的融城立交桥处取款,因怀疑有公安人员在唐明母亲吴章钦周围而不敢上前取款,返回后三被告人又拟一封勒索信,由被告人林立峰找人代抄后放在唐明家的窗台上,威胁其父母要将钱送到自来水厂门口。28日晚,三名被告人到自来水厂门口取款未见到送款人,返回后恐罪行败露,即共同抓住唐明,扼住喉部致其死亡。接着被告人黄兴、林立峰用摩托车将唐明的尸体运至融城镇融西小学南侧一石榴树园内抛弃。
审判书还显示,三人于1995年9月非法拘禁他人以索取债务,本次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起诉。陈夏影因案发时未满16周岁,免除刑事责任。
代理律师向赵国安展示视频新证据
高院十年两次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及死者家属均上诉。福建省高院(1999)闽刑终字第44号文显示,三被告对非法拘禁的指控不持异议,但不承认参与绑架案。
福建高院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均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一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时,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秀强。1999年9月2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福建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未予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
2000年4月11日,福州市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加重判处林立峰、黄兴死刑,陈夏影仍为无期。重审中增加的证据仅是对林立峰写给父母的忏悔信进行了笔迹鉴定。这封信落款1996年6月6日,经鉴定系林立峰所写。但此前林立峰在控诉材料中写道,这封信是公安人员迫使其写下的。
三被告继续上诉。2001年7月9日,福建高院作出第二次裁定,认为“原本案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的笔迹鉴定,其他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原判认定三被告人犯绑架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再次发回重审。
2002年8月23日,福州市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判处林立峰、黄兴死缓,陈夏影无期。判决书上称,“经查,被告人的辩解与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三名被告均辩称未参与4·26绑架案,陈夏影更是提出案发时人在深圳。
第三次上诉在4年后获得回应。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院以“原判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为由,驳回三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自案发至终审判决,三名被告羁押于看守所10年。2008年,31岁的林立峰因患直肠癌,在监狱医院病逝。剩下陈夏影及黄兴,至今喊冤。黄兴曾咬破手指,蘸血在申诉材料中逐页写下“冤”字。
被告控诉遭到刑讯逼供
该案卷宗材料显示,法院查明的事实,主要依据三名被告人、证人在公安机关所做口供。至于被告人提到的柳州车等作案工具以及勒索字条书写人信息等,均未查明。
1996年6月6日,福清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提审了三名被告。黄兴、陈夏影均翻供,称在公安局遭受刑讯逼供,被迫做出有罪供述。
三人不断写申诉材料。林立峰在申诉书中写到,由于他不承认犯案,被吊起来,全身体重只靠两个脚趾支撑。还被警察推向窗口,用枪指着问“你信不信我将你推向窗外当你逃跑拒逮当场击毙?”
黄兴在控诉材料中说,他被迫跪在钢管上,民警拿大头针扎他手指。其间黄兴三次被打至小便失禁,还被逼画警方提供的“作案线路图”。陈夏影则称,双手反铐肩背后,警察把矿泉水一瓶一瓶塞进去,痛得他哭叫。
林立峰还在材料中解释,故意说与黄兴、陈夏影共同作案,是因他知道另外两人当时都在深圳,没有作案时间。他希望“留下一些证据”证明自己被“屈打成招”,“等以后见到别的领导再向他们反映具体的真相。”
黄兴与陈夏影也反复强调,1996年4月12日,他们一起去深圳,想在宝安租店经营,后于5月3日返回福清。与他们同去深圳、并租住在一起的朋友陈某珠、陈某芳、林某奇(卷宗中曾为林某棋)等均可作证。
证人被关“法制学习班”
但接受福清公安、福清市检察院取证时,三名关键证人供词前后矛盾。在警方处,三人证言均提到,黄、陈两人在当年4月21日回过福清,4月30日又去深圳。在检察院,证人陈某芳、陈某凤均称在公安所作证言是虚假的,当时受到了殴打、威胁。实际上从1996年4月15日到深圳至5月3日回到福清,黄兴、陈夏影一直和她们在一起。
1997年3月24日,福清警方又对陈某芳进行询问,陈某芳在证言中称,第一次在警方所作证词真实,后来受到林立峰家人利诱才翻供。
卷宗显示,配合警方调查期间,证人陈某珠、林某奇、陈夏影母亲杨雪云均被送进过“法制学习班”。其中,陈某珠被关75天,林某奇被关37天。
杨雪云受访时称,案发时儿子不在福清,但当年她在融城派出所被拳打、揪头发,还被用拇指铐铐了一整天,后来只能被迫承认陈夏影中途回过福清。
对案情最有可能产生影响的,还有林某奇的证言。卷宗材料显示,1998年7月31日,福州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调查组到漳州23413部队,向林某奇(注:1997年入伍)联合取证。在部队首长见证下,林某奇证实,1996年4月24日以后,他每天都和黄兴、陈夏影在一起,直到5月3日才一起返回福清。
林某奇还向陈夏影律师忆及不堪的一幕:1996年6月10日,他被公安干警铐在城关派出所,三天不让睡觉。因不肯按警方要求作证,被吊打只能脚尖沾地,办案人员用手枪捅其胸膛。熬不住时,他带着椅子出门想跳楼自杀,又被抓回来毒打。眼看“不说过不了关”,他被迫配合公安人员。对方念一句,问是不是,他就随便点头。关于黄兴、陈夏影二人在4月26日前回到福清的笔录,就是这样完成的。
从一审判决书看,林某奇这一次证言当时未被法院采信。1999年1月5日刊发于《福州日报》的检方工作宣传稿件《福清“4·26”绑架案日前审结》间接证明这一点:“甚至有一证人证明1996年4月26日三名案犯同他去深圳,不具备作案时间。使案件在证据上产生了一定分歧,市中院刑一庭以证据不足认定三名被告人不构成绑架罪。”文中提到,后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同法院进行沟通,最终林立峰、黄兴被判死缓,陈夏影无期。
知情人透露,当年被告及证人在检察院翻供后,福清警方曾到深圳进行实地调查。陈夏影、黄兴的供述中,提及诸多他们认为能证明自己案发期间还在深圳活动的细节。但不知何故,除一份房东证言外,警方在深圳期间的其他调查笔录材料没有入卷,正副卷均没有。
根据《福清时报》当年的纪实报道,6月13日,福清警方曾来到深圳调查案件,通过房东家的电话号码及住处附近的公用电话进行技术处理,将黄兴、陈夏影在深圳与福清联系情况进行分析,结果发现“4月25日至4月28日,陈、黄中断了与福清的联系”。
北青报记者发现,这个日期耐人寻味。因为一审判决书认定,1996年4月24日,黄兴等人已经在陈夏影家中,正谋划绑架案。
福建法学会意见书未获回应
“案件错得不可思议。”作为当年的辩护律师之一,现年85岁的赵国安老人对此案至今念念不忘。从福建省司法厅退休后,赵国安到律所兼职。他坚信该案是一起典型错案,并多次写信到北京,替被告人申冤,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甚至还曾去信央视《今日说法》栏目。
回顾当年的庭审现场,赵国安有点儿激愤,“完全像是走过场,我们律师说的,法院一概不听,只采信检察院的‘一面之词’”。他记得,当时,律师提出让关键证人陈某芳出庭质证,未被采纳,其他证人也均未出庭。而林立峰在庭上看过指认现场的视听资料后,当庭曝出,在录像的前一天晚上有过预演,公安人员用小面包车将他运到该处,告诉他这是抛尸现场,然后要他指认具体位置。旁听庭审的市民哄堂大笑。
林立峰在申诉材料中也写到这一点,由于位置总也找不对,他遭到毒打,办案人员要他多走几遍,并暗示其方位。
赵国安介绍,2000年11月29日,在福州市中院作出第二次判决后,福建省法学会召开“林立峰、黄兴、陈夏影绑架案论证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当年与会者既有厦门大学、福建社科院等单位的20多名法律专家,也有福建省委政法委督察处、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等工作人员。
会议从证据学角度论证,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意见,包括福州中院两次判决均违反刑诉法对有罪判决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两封“勒索信”来源与书写者不明、缺乏指控绑架杀人的物证等等。法律意见书建议福建高院对本案关键证据应进一步予以调查核实,对所有证人证言由公检法三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核实真伪,必要时可利用测谎仪。
赵国安称,这份法律意见书未获得任何回应。
2009年5月22日,在答复省人大代表“关于重新再审福清绑架案”的建议时,福建省高院认为尽管个别证据存有缺陷,但“本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在案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本案不符合再审条件。
案件又沉寂了下去。
复查结论或将择机公布
“陈夏影案”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与律师、法律学者的援助有关。
2013年5月3日,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福清纪委爆炸杀人案”终审判决,福建高院宣告吴昌龙等人无罪。围在法院外的上访者中,陈焕辉引起律师吴国阜的注意。他捏着两页材料,默默站在外围,不吵不闹。
吴国阜接过材料时很吃惊,直觉案子“错得离谱”。后经他牵线,此案被收入李金星等律师发起的“拯救无辜者”及法学教授徐昕发起的“无辜者计划”两个洗冤项目,该案所有卷宗材料被放到网上。
2013年8月8日,李金星、吴国阜、刘志强、周立新等6名代理律师通过信访窗口,向福建高院提交刑事申诉状及律师代理手续。后通过同福建高院的沟通,代理律师获悉,该案正式进入复查阶段。
2014年11月6日,福建省高院负责该案的审监庭法官会见李金星、吴国阜等4名代理律师,建议他们再去取证、突破新证据。与会律师们对福建高院的评价是态度积极,传递的信号也“很乐观”,春节前可能会作出决定是否再审。此前,法官已去监狱多次提审当事人。
2015年1月,吴国阜律师透露,他们已经突破新证据,找到了关键证人陈某梅。其作证,案发期间,陈夏影、黄兴一直在深圳,没有作案时间。至于此前所作证言为何反复,在视频材料中,陈某梅只是说“记不得了”。目前,该证据已提交至福建省高院。
接近案情人士透露,福建高院的内部复查工作实际已基本完成,结论或将择机公布。2015年1月初,陈焕辉再次来到福建省高院打听进展,被告知再耐心等等。陈焕辉夫妇说,多年上访,心理已经濒临崩溃。儿子已在监狱落下一身病,真的等不起了。
1月初,福建省高院回复媒体采访时称,该案正在复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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