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鲁刑430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宏,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济宁九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济宁茂源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圣祥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徐文新,男,1995年4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济宁九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住址山东省汶上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宏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犯徐文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作出(2016)鲁08刑初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宏因高利借贷,至2014年年初欠下巨额债务。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徐宏将其名下济宁皓森苗木有限公司的苗木转让给他人用于归还其欠款。2014年2月份,被告人徐宏为偿还巨额债务,购买了济宁九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川公司”),安排未实际出资的被告人徐文新办理股权转让及过户手续,并由其担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由徐文新担任九川公司经理。后被告人徐宏以第三方(济宁皓森苗木有限公司)用款为名,隐瞒其外欠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及已将皓森公司的苗木抵账给他人的事实,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取委托理财的方式骗取公众资金。2014年6月,为了方便给客户订合同,被告人徐宏将其名下的济宁皓森苗木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被告人徐文新。
2014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徐宏采用上述方式又先后成立了九川公司分部、济宁茂源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圣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采取与上述相同手段,继续骗取公众资金。
自2014年2月份至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徐宏以上述公司作担保为借口,吸收公众资金共计49335000元,除去偿还本金及利息等支出,实际骗得45372463元。被告人徐宏将上述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偿还债务等。其中,被告人徐文新在九川公司参与吸收公众资金8567500元,造成公众损失7373971元。
另查明,在被告人徐宏开担保公司骗取公众资金前,徐宏与债权人张某6、陈某6、高某2、孙学印、邵某1、李某6、王某6等人先后在济宁市红星路兴唐国翠城“咖啡物语”二楼、济宁市通兆鲁任担保公司李某6的办公室,共同商议如何让徐宏还钱一事。债权人张某6、陈某6、高某2、孙学印、邵某1、李某6、王某6明知徐宏用于归还他们欠款的资金来源于从担保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仍予以收取。其中,张某6收取3201922元、陈某6收取450000元、高某2收取500000元、孙学印收取200000元、邵某1收取100000元、李某6收取900000元、王某6收取362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1)圣祥客户存款明细、南九川存款明细证实:南九川客户存款1238.75万元、圣祥客户存款2253.5万元、九川投资存款1140.3万元
(2)扣押清单及相关物品,包括济宁银行取款回单、银行卡。
(3)U盘、借款担保合同、银行卡详单。
(4)北九川存款表,四页记录合计1117.3万元。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2月4日14时35分,民警对徐宏位于国翠城6号楼2单元1401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银行卡、仇某1出具的收条5张(共计58万元)、存款凭条(共计58万元)、现金日记账、理财收益表、担保合同等。
制作彩页收据证实,2014年9月14日制作页150000份。
(6)查封决定书证实,徐宏位于济宁兴唐国翠城6号楼东二单元1401室的房产于2015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决定查封。
(7)徐宏发放奖品的书证,宝悦电动车、自行车发票、销售单、按摩鞋、血压计、粉条、2014年9月份南九川奖品出入库明细等。
(8)被告人徐宏、徐文新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前科情况:
1)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徐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10日决定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
2)抓获经过证实,徐宏于2015年1月20日15时许,在济宁市汽车总站被民警抓获。
3)抓获经过证实,徐文新于2015年2月15日,在曲阜东站被青岛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
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徐宏、徐文新系成年人,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2014)任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因被告人徐宏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9)圣祥、茂源银、九川、皓森、嘉赋昌公司的企业信息。
(10)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王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罪于2014年12月11日决定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
证人证言
(1)牛某证实,2014年3月25日左右,其先后在南九川、茂源银、圣祥工作。徐宏是大老板,王玲管财务。每天的财务收款情况给徐宏一天一短信,每月情况报给王玲,给客户的利息也是王玲打给他们,他们再给客户。公司在居民区、菜市场、广场等地发放宣传彩页。合同有三方,甲方客户,乙方皓森苗木,丙方是担保公司。
(2)杨某1证实,徐宏有圣祥公司、九川公司、茂源银公司、皓森苗木公司。其在圣祥时,徐宏总负责,王玲管财务。公司经营模式都一样,吸引客户来投资,与皓森苗木签订投资合同,圣祥公司或者九川公司担保。一是通过工作人员亲戚拉亲戚、朋友拉朋友,二是员工到街上、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发放宣传彩页。
(3)杨某2证实,圣祥公司由徐宏管理,王玲是几家公司的总会计,客户交的钱由会计转交给王玲。公司吸收存款主要是发放传单、客户到店咨询、兼职业务员联系客户、客户之间介绍这几种方式。徐宏开会说,拉存款时给客户说是第三方用款,公司担保。徐宏还说本人不能为本人担保,所以才把皓森公司的法人代表写的徐文新。真正的用款方是公司,因为皓森苗木是徐宏的,客户的钱也都是转到公司账上。
(4)孟某1证实,徐宏有圣祥公司、九川公司,皓森苗木法人代表是徐文新,基地在汶上。客户以向皓森苗木公司投资的名义,由皓森苗木向客户借款,圣祥公司担保,三方签订理财担保合同。徐宏、王玲、杨某1开会时直接给员工说过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公司教他们给客户介绍实力,说徐宏有好几个公司,还有苗圃,经营很好;徐宏本人也很好,以此来吸引客户存款。他们就告诉客户,皓森苗木将投资用于苗木种植,圣祥公司担保,都有实力。客户最低投资1万元,期限分4个月、8个月、12个月,利率按月收益分别为1.5%、1.8%、2.2%。徐宏对公司总负责,王玲管财务。除了来公司咨询来存款的,一是公司员工通过亲戚、朋友宣传,二是员工到街上、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客户有直接存现金的,有刷POS机的,也有通过银行转账的。利息按月发放,都是财务上的人负责。
(5)马某1证实,徐宏有三个公司,王玲是总会计。南九川的经理徐文新。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过宣传彩页。给客户说钱是投资给皓森苗木,公司只作担保,让客户明白投资无风险。实际上钱都交到公司。还推出免费旅游,超级会员等。
(6)高某1证实,圣祥公司以苗木种植的名义吸收存款的情况。
(7)刘某1证实,南九川2014年3月初开业。邵某1和李某6招聘的其。其是在58同城上看到李某6的媳妇邵某1发布的招聘信息,地点就在李某6通兆鲁任担保公司二楼。李某6说其开了个分店,也是担保公司,地址在解放路。李某6告诉其新公司叫“九川投资”,还顺便把徐宏的电话发给其。徐宏和李某6都去,长期在那里靠着的是王某6、李靖(李某6儿子)。说话当家的不是徐宏,李某6看样子很当家,王某6在一楼营业厅,什么事都管。2014年4月份,李某6主持召开了一个会,强调如何接待客户等。因李靖和王某6想要走南九川的存款客户信息,其和李靖吵了一架,后李某6就让其离开南九川公司了。南九川吸收老百姓的存款,合同说公司有苗圃用钱,给高息。借款方是皓森苗木,担保方是九川公司。其在九川干了一个多月就去茂源银了。7月初其听说李某6和徐宏交接,李某6、王某6、李靖撤走了,徐文新当经理。8月份其走时,茂源银的合同改成九川了。
(8)杨某3证实,南九川公司的老板徐宏,王玲干会计,刘某1是经理。徐宏的三家公司吸收老百姓的存款,发高息。公司印制的彩页去大街上发放。有个电子表格整理了二个同样的U盘,记录的存款情况和发放利息情况,其辞职时交给王玲了。开始名义上的经理是刘某1和徐文新,王某6去后,每周去三四趟,安排员工发放宣传单、联系客户吃饭等。刘某1听徐宏的,徐文新没有实权,公司有什么事或打算推出什么政策,都是王某6和李靖商量。后来其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和客户利息,邵某1用徐文新民生银行账户转给其钱。其收的客户的现金,王某6去时交给王某6,不去时交给徐文新,有时候李靖也拿钱。他三个都不来拿钱,其直接交给邵某1。2014年7月其离开公司时,南九川总共吸收群众存款1300万元左右。
业务流程:业务员和客户谈好,找其签借款合同、刷卡到民生银行交费,开完收据后把合同给客户,其留一份存档。其负责整理第二天应付利息交给徐文新。如果是通过银行付利息,由王玲把钱打给其济宁银行账户,其再打给客户。如果现金付息,徐文新从王玲处拿钱由其给客户。借款合同分甲乙丙三方,甲方出资方是老百姓自己,乙方是用款方济宁皓森苗木有限公司,丙方是担保方九川公司。
(9)杨某4证实,其在南九川公司工作。每天早上王玲通过徐宏的网银把钱打其济宁银行卡,其再把利息打给客户。如果是现金,其把钱取出来,由客户领取签字。其还负责和客户签订合同,甲方是客户,乙方是皓森苗木,丙方是九川公司。2014年10月财务专用章换成了借据。合同是徐文新从圣祥公司拿来的。收取的现金给徐文新。转账的钱打到徐文新账户。王玲负责整个集团公司的账目,平时在圣祥,九川、茂源银、圣祥公司的账目、支出都要她同意。
(10)张某1证实,徐文新负责南九川日常管理、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公司通过发宣传册发展客户,还有一些是老客户介绍来的。公司组织旅游、发放礼品等方式吸引客户存钱。4个月月息1分5,8个月月息1分8,12个月月息2分,老客户存钱利息还高。徐宏说吸收的存款用于投资苗圃和给银行做业务了。
(11)陈某2证实,茂源银和南九川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吸收老百姓的存款。还组织旅游和发放礼品。合同上写的钱用于皓森苗木公司,九川公司担保。2014年6、7月份我在茂源银投资了2万元,9月份取出来没再存。
(12)张某2证实,2014年6月初至12月初,其在北九川干财务。王玲教其给客户打利息,电脑上有业务系统,北九川客户信息都在里面。还教其填写理财担保合同,甲方是客户,乙方是皓森苗木,丙方是九川公司。客户的资金大部分是转账,有客户交现金的,当天公司拿走给王玲。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过宣传彩页。2014年11月23日之后徐宏在北九川给员工开会,李某6让他媳妇先打10万元支付利息,之后没再打利息。
(13)张某3证实,2014年3月份北九川开业时其姑张某6介绍其去北九川上班,工作了二个月左右离开,平时帮忙买东西,看着客户签订合同。公司主要业务是吸收老百姓的存款,公司门头上有电子广告,业务员发放宣传单,合同上写着客户把钱投到皓森苗木公司,九川公司担保,月息有1分5、1分8、2分3不等。徐宏负责管理北九川,王玲管财务。张某6介绍她弟媳妇陈新华、张红真、陈某6、陈芳和江某1去北九川工作。他们都是干业务员,名片上印的是业务经理。
(14)刘某2证实,北九川公司刚开始的时候徐宏和王玲不怎么当家,在张某6和张某5、陈某6他们几个离开公司之后,徐宏和王玲才算是当了家。张某3、张某5、陈某6他们几个人都是张某6安排到公司上班的。刚开始一、两个月,张某6经常去公司,张某3、陈某6他们几个人都听张某6的。
(15)秦某1证实,徐文新是南九川的经理,徐某2是北九川的经理,最后的账目都到徐宏、王玲手中。公司吸收存款时和客户签订合同,发高息。通过发放传单宣传。给客户说第三方用款,公司担保。徐宏说过苗木公司是他自己的,为了和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把法人代表改成了徐文新。老百姓的资金都到公司账户上,开始用的徐文新的账户,后来用徐宏的账户,银行卡和网银U盾都在王玲处保管。北九川刚开业时张某6和徐宏二个人管理,张某6手底下领着7、8个人,他们撤走后,徐宏接管。据说张某6走时把北九川的钱都带走了。开始徐宏和张某6都在公司里管理,说不清谁当家。2014年5、6月份,张某6带着陈芳、张某3、辛某1、陈某6、张红真、陈新华、江某1撤走了,开始也是张某6带着这些人把开始开起来的,收取的现金交给张某3和王玲。李某6也是搞担保公司的,公司名叫济宁通兆鲁任。2014年11月20号左右,三个公司的员工就把徐宏堵在北九川的办公室里了,徐宏打电话把张某6、李某6、高某2喊过去了,李某6让其对象给徐宏汇了十万块钱。其是在圣祥公司开业的时候见的高某2,当时高某2在圣祥公司,徐宏给他们介绍的高某2,让他们称高某2为高总。
(16)宫某1证实,北九川3月6日开业,其一直干到11月份公司倒闭。一开始老板是张某6,陈某6是大堂经理,张某6说和徐宏是合伙人,张某6离开后,徐宏说话才算数。员工工资、业务提成、客户利息、签订合同等都是张某6定的,会计张某3是她的亲侄女。北九川刚开业一二个月张某6靠得紧,圣祥公司5月1日开业后,徐宏去了圣祥,张某6去的也不多了,6月底离开的公司。北九川的事大部分由王玲管,但张某6的人基本上不听,后来陆续地走了。公司倒闭时,张某6说徐宏欠她的钱,张某6通过在北九川工作拿了一部分,还剩下200万元没拿。公司倒闭后他们去通兆鲁任找李某6,李某6说他是徐宏的债主。张某6说是徐宏的合伙人、朋友,开始在北九川帮忙,负责公司管理。李某6说徐宏欠他的钱,圣祥公司就是李某6帮忙开起来的,李某6收到钱后能够抵账后就拿钱撤出去了,公司交给徐宏经营。
(17)曹某1证实,2014年4月份其到北九川应聘工作,先干会计,后干业务,负责发放宣传单、接待客户。徐宏有三个公司,主要业务是吸收公众存款。给客户说是第三方用款,公司担保。和客户签订的合同,甲方是客户,乙方是皓森苗木,丙方是公司。真正的用款方是公司。
(18)辛某1证实,2014年4月份张某6介绍其去的北九川。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吸收老百姓的存款。还组织旅游和发放礼品。合同上写的钱用于皓森苗木公司,九川公司担保。收取的现金由王玲保管。北九川公司的员工有陈某6等人。其在北九川公司工作的时候,张某6一个月能去公司三、五趟的。
(19)程某1证实,2014年7月13日其到北九川应聘工作,当业务员发宣传单、接待客户。老板徐宏三个公司:圣祥、茂源银、九川。吸收存款主要通过发放传单、客户到店咨询,给客户说是第三方用款,公司担保。其实用款方皓森苗木和担保方都是徐宏自己。徐宏还给他们介绍公司投资情况,一是皓森苗木种植,一是和银行的过桥业务等。徐宏是这几家公司的老板,负责几家公司的整体运作、人事管理、公司账目。王玲开始在北九川,后来去圣祥,是几家公司的总会计。
(20)徐某1证实,徐宏负责所有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王玲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所有的出入账由她负责。徐宏开会时说过存款额不同利息不同,业务员无权随意变更利息,必须经过徐宏同意。每次宣传都是王玲安排,她让其开车把业务员拉到新世纪广场或者运河城,业务员拿宣传单发放。
(21)徐某2证实,徐宏的担保公司吸收老百姓存款,承诺高息。徐宏说吸收的钱给银行做过桥业务,还给老百姓说有个皓森苗木公司。其领着客户去过十几次,他们可能不放心,想看看徐宏有没有实力。公司有宣传单。
(22)江某1证实,徐宏是北九川公司的老板,员工有陈某6等人其听张红真说过,徐宏欠张某5和陈某6的钱,她们在公司跟着徐宏干就是为了能赶快拿到钱,等她们收的钱抵个差不多的账,她们就不在公司干了。其在北九川公司上班的时候,张某6经常去北九川公司,张某5知道徐宏和张某6、陈某6、高某2他们之间的事,他们之间有好多事。因公司嫌其没业绩,其和陈芳吵起来了,后和徐宏打在一起,徐宏和辛某1把其打成轻伤,后来张某6和高某2出面调解赔了其八万块钱。
(23)张某4证实,张某5是2014年3月份北九川开业的时候去的,是张某6喊着张某5去北九川工作的。张某5给其说过,张某6给张某5说她开了个担保公司(北九川),张某6一块喊去的还有江某1、陈某6等人。北九川公司名义徐宏是老板,但公司刚开始实际掌权的是张某6。
(24)张某5证实,是张某6安排其去的北九川公司,张某6还安排张某3、陈某6等人到北九川公司上班。有一次在车上其听张某6接打电话的时候说的是怎么让徐宏开担保公司,收了老百姓的钱好还他们的账,后来张某6就喊着他们几个人去北九川公司上班。公司刚开始的时候,徐宏就是名义上的老板,实际当家的还是张某6。他们这几个人具体干什么都是张某6安排的。张某3收取的现金交给了张某6。北九川公司开业之前装修的时候,张某6让其跟着去过一次,张某6说那房子是李某6给找的。有一次李某6和张某6聊天的时候,其听见他们说徐宏没有钱,李某6不愿意自己拿钱,张某6也没有钱,是李某6让他对象从别的公司里借了五十万元,从中拿出15万元交了房租,还有一部分钱用于装修和添置办公用品了。
(25)陈新华证实,是张某6安排其去的北九川公司,当时公司员工有陈某6等人。张某3是张某6的亲侄女,辛某1是张某3的对象。
(26)房某1证实,其在济宁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也就是会计事务所,平时给公司做账。2013年10月份左右,徐宏和邵某1都给其联系过,徐宏打算买个投资公司。12月份左右,九川公司想转让,徐宏付5000元定金,2014年2月份,徐宏把剩余的钱打到其工商银行卡里。
(27)何某1证实,2014年5月1日徐宏租赁光河路60号天工大厦1楼西厅一层,经营圣祥公司。徐宏和其谈的租赁事项及房租,房租每年36.5万元,半年一交。徐宏给我银行转账半年房租18.25万元。——附房屋租赁合同
(28)初某1证实,2014年2月26日,徐宏租其公司的房子开的九川公司。门面房被郭珍统一租赁了。徐宏交了一年的现金15万元,郭珍打了收条。——附房屋租赁合同
(29)朱某1证实,2014年3月份,徐宏租其公司(天津苹果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子开的九川公司,解放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往东路南的地方。徐宏交了120043.7元,是电汇给其公司的。
(30)李某2证实,茂源银公司租赁的其房子。2013年9、10月份一个自称李静的和姓徐的租的,其和李静谈好转让费10万元,姓徐的和其签订合同并付转让费10万元,房租1万元。姓徐的好像是徐文新。
(31)王某2证实,2013年上半年左右徐宏欠王青霞的钱,王青霞让其买徐宏的园林,其把钱给了王青霞180万元。其最初接手园林时,和徐宏、王青霞有口头协议,等徐宏有钱了其把林子给他,徐宏把本钱、利息、费用还其。后来徐宏没有这个能力,给他联系不上,其已经投资了这么多钱,就直接和村里签了十年的合同。徐宏也给村里签了一份此园林和徐宏没有任何关系的书面内容交给村里了,时间应该是2014年春节前,在其和村里签订合同之前。徐宏原来和村里签的合同时间到2013年7月份,其和村里签的时候是续着徐宏到期的时间签的。——附王某2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32)沈某2证实,可能2012年春天的时候徐宏在我村租地种树,2013年7月份抵出去了,徐宏就种了一年树。听说是欠钱还不上了,把公司抵给王某2了。他找村委签的合同,时间是2013年7月12日。——附王某2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33)高某2证实,徐宏从2013年1月份至2013年10月29日,一共借了其100多万元。当时徐宏说是种树,我相信了,就借给他钱。这100多万元有我70多万元,姜海鹏40多万元,李帅、孙某245万元。数额超过100多万元是因为徐宏有重复打的条。其提供的借条都是本金。上面这些钱,徐宏开担保公司前还了我三十四万元。2014年5月份从徐宏圣祥公司装修的时候其就经常去,开业的前期其在那里呆了二十多天,徐宏在圣祥营业后开始从圣祥公司还其钱了。徐宏开担保公司后还了其现金20多万元,转账30多万元。其还让徐宏付给姜海鹏、李帅、孙某2一部分钱。徐宏在2014年三四五月份就开始开担保公司吸收老百姓的存款了。2014年春节后其去汶上发现苗木基地已经不是徐宏的了。
2013年十一、十二月份的时候,徐宏的债务问题一爆发,债主们一起开了两次会,有一次是在徐宏住的兴唐国翠城楼下的咖啡物语,其没参加。第二次开会是2014年春节前,在李某6的担保公司办公室二楼,从那开始才知道谁是李某6、张某6、王某6。那天相对熟悉的就是一个叫孙学印的人。——附借条
(34)姜海朋证实,2013年8月21日,高某2找其借钱20万元给徐宏,徐宏打的借条,高某2把条子转给其了。2013年11、12月份借第二次20万元给徐宏,高某2给其打的借条,徐宏陆续还了我20万元后,其把这个条子给高某2了。收回的这20万元是其找高某2要的,2014年7、8月份高某2带其到圣祥徐宏的公司,其才知道这20万元是徐宏担保公司的钱。剩下的20万元没要回来。2014年5、6月份,高某2领其去过徐宏的苗圃,说徐宏还不上钱了,让帮忙处理树苗好兑账——附借条
(35)孙某2证实,2013年夏天,李某5说高某2用钱,其借给李某535万元,全部是现金。到期后没还钱,李某5领其找到高某2,高某2领他们找到徐宏。徐宏说过二天给钱。后来李某5用了半年的时间把35万元还给其都是本金。
(36)李某5证实,2013年初,其借给高某245万元,有其10万元,35万元是借的孙某2的。2014年初,高某2还不上钱,说是借给徐宏了。2014年7、8月份,高某2带着其去了徐宏开的圣祥担保公司给徐宏要钱,徐宏答应还钱。至2014年底,高某2把钱还回来了。高某2到那里很熟,还有几个徐宏的债主像张某6、陈某6、张某5,其也从那里见到过。
(37)李某6证实,2013年底,徐宏借李丙胜90万元,其做的担保。徐宏还不上,其替他还的。后来徐宏给了其50万元,又从闫鹏那里拿了20万元还给其。后来陆续还的剩下的钱。2014年徐宏开担保公司时基本上不欠其钱了。徐宏开九川公司前,其和徐宏的债主们见过面,初步统计了一下徐宏当时欠人家3000多万不到4000万。他是在这种情况下开的九川公司。徐宏开担保公司之前,徐宏的债主们在一起开过会。第一次是在2013年秋天,在徐宏居住的兴唐国翠城一家叫“咖啡物语”的地方,开会的有李某6、张某6、仇月琴等6、7个人。第二次开会是在2014年春节后,在其开的通兆鲁任担保公司二楼的隔壁办公室。这次去的人有张某6、陈某6、张某5、仇月琴、高某2、李某6、王某6、孙学印。其给债主们说,不行一家出一个人,跟着徐宏,让他开公司。徐宏选址后,徐宏和李某6喊着其去看了看。其把装修的伙计提供给他们。南九川的装修是徐宏和徐文新啰啰的,北九川是张某6啰啰的。王某6和其儿子李靖是在南九川开业时去的。南九川的经理刘某1是其在网上招聘的。南九川开业后,因收老百姓钱的事刘某1和王某6发生矛盾,李靖和其说这事后其到公司一楼大厅发了一阵子火,其把李靖嚷了一顿,安抚了一下王某6和刘某1,还给王某6说,你想给徐宏要钱,不能在店里啰啰,影响不好。北九川的事我参与的不多,但从一开始选址其就知道。购买九川公司的7万元钱邵某1给其说过,说买公司的钱是从咱这里出的,是用的张某6从汶上借来的那50万元里出的。
(38)邵某1证实,2013年徐宏借了李丙胜90万元说是种树,其和李某6担保,徐宏还不上,他们在2014年2月份替徐宏还了40万元,后还50万元。2013年国庆节前后,徐宏借甄四海20万元,其和李某6担保,徐宏在2014年5、6月份还上了。2014年11月20日,徐宏借其5万元,11月25日借了10万元。当时王玲说担保公司不行了,找其借钱。2014年年前的时候,徐宏喊着他的债主们在其家开的通兆鲁任担保公司二楼隔壁的李某6的办公室开了一次会,其知道的有张某6、王某6、孙学印、高某2。2014年4、5月份,徐宏开担保公司后还了其和李某6替他担保的给李丙胜借的90万元。——附借条、借据
(39)靳某1证实,北九川公司的老板是徐宏,经理是张某6,其在里面存了12万元。2014年3月份其到公司去的时候,其见张某6带人发传单、发礼物什么的,帮着徐宏启动公司,后来公司启动完了,张某6就走了,其从徐宏公司里见过高某2。2014年10月份,公司快不行的时候,徐宏喊了个大老板李某6,说是给徐宏帮忙,还说给徐宏10万元,让大家共度难关,还说徐宏开的店都是李某6帮着徐宏开的。
(40)张某6证实,2011、2012年,徐宏开始给其借钱,共有300多万元。2014年3月份,徐宏开了担保公司后,还了其和其他债主200多万元,现在还欠其170多万元。徐宏开担保公司前,债主们先后开了二次会,商量如何让徐宏还钱。因徐宏开担保公司需用钱,李某6让其帮忙借50万元,其找姜鹏借的50万元。徐宏北九川的钱转给其后,其把50万元转给姜鹏了。其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上,从2014年4月10日到4月30日,徐宏一共给其汇款17笔,共1579922元。这都是徐宏还其的钱。其在建设银行的账户上,和徐宏有40笔交易,共913000元,这主要是徐宏于2013年还给其的钱,徐宏开担保公司后还给其的钱也有,但是不多,就几万元。其在中国银行里还有一笔50万元的出项,邵某1借汶上姜鹏的钱,他们让徐宏还,徐宏把钱打到我银行账户上,其通过王春梅店里的POS机还给姜鹏的。
(41)郭建场证实,2013年10月份、11月份,姜鹏借给徐宏15万元。元旦之前这笔钱就还上了。2014年6月5日,姜鹏借给张某6130万元,张某6陆续还了不到20万元。——附借条
(42)霍明雷证实,其通过张某6认识的徐宏,2013年下半年,其分6、7次借给徐宏186万元,都是本金。当时徐宏说用于苗圃扩大经营。到期后徐宏说没有钱,把树卖了再给。2014年元旦后,其催徐宏还钱,他陆续给了100多万元,还欠其80多万元本金。——附借条
(43)孙学印证实,2012年底徐宏开始找其借钱,不算利息,他累计借了其500多万元。一开始徐宏说做药材,后来说搞电动车,还说他种的树需要投资等。2014年开始还其的钱,一直到他的担保公司倒闭,共还了其20万元。2014年过年之前徐宏的债主都在李某6公司的办公室找徐宏要钱,有张某6、高某2、李某6、王某6等人。李某6说大家一块商量商量看看怎么办,现在开担保公司挣钱,李某6说他的这个担保公司也挣钱,让徐宏也开一个,他挣了钱好还大家的钱。李某6说大家伙都帮帮忙,担保公司的证他来办,并说他看好了个茶馆在南门口运河边上位置也不错。其给徐宏说其没钱再给他投资,徐宏说李某6和张某6肯定得投钱。——附借条
(44)刘培珊证实,其和徐宏互相有借款。其欠王汉来350.5万元,其中其和徐宏共同打条150万元。欠王新光打条的有115万元,欠秦瑞华10万元。其欠徐宏打条的有48万元。
(45)仇月琴证实,徐宏从2013年8月底9月初至2014年10月份借其的钱,欠其的钱共计272万元,本金200多万,利息几十万。月息有一分五的,有二分的。徐宏借钱说种树,做医药、家电生意。还了其八九十万元,基本上是通过建行转账,从2014年4月份开始还的,还到8、9月份就不还了。其不知道徐宏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开的担保公司。关于徐宏开担保公司的事,徐宏在电话里给其说过,还说债主们之前开会商量过,但是没人通知其,其也一次没参加过。——附借条
(46)王至证实,2013年徐宏借李丙胜20万元说是种树,其当担保。还借了王春梅50万元,其当担保。借陈某670万元,借王桂良40万元,给姓甄的借了20万元,借焦书利20万元,借其同事15万元,都是以种树的名义借的,都是其当担保。其知道的徐宏的欠款有302万元。——附借款记录
(47)王桂良证实,2012年8月12日,其借给徐宏20万元,说是种树用,到现在一直没还其钱。——附借条
(48)李丙胜证实,2011年底至2014年3、4月份徐宏开担保公司前,徐宏总共借了其五六百万元,除去还的钱,还欠其300万元。徐宏开担保公司后,2014年6、7月份李某6的媳妇邵某1陆续给了其90万元。当时徐宏说没钱,其打的担保人邵某1。——附借条
(49)王春梅证实,徐宏从2012年开始借其的钱,说是种树需要钱。到了2013年5月1日,其让徐宏重新打了个50万元的借条。徐宏一共支付利息15万元。——附借款合同
(50)刘某3证实,徐宏借李丙胜30万元,借王桂良20万元,都是其当担保。2010年或者2011年时,其通过徐宏向张某6借了一共55万元,其还了35万元。2014年1月份,张某6说钱没还完,欠55万元。徐宏说还有个20万元的欠条没从张某6那里拿走。张某6要求把之前三张欠条打到一张欠条上,总额是55万元。
(51)李某6证实,2013年12月7日,徐宏通过其找陈军借现金60万元,月息5分,其当担保人。2014年4月份,徐宏还了40万元,剩下的20万元转给华子了。2014年10月份,徐宏重新打的借条。徐宏欠其100多万元。2014年春节前,徐宏成立担保公司前,债主们开了个碰头会,商量如何让徐宏还钱。
(52)仇某1证实,徐宏以园林种植的名义借过其的钱,从2013年8、9月份开始借的,月息二分五、三分。从2013年8、9月份至2013年底一共借了其164万元,这是准确数字。2014年4、5月份,徐宏还了我104万元。现在欠我本金60万元。——仇某1出具的收条
(53)郭某6证实,王某6是其亲姨,2012、2013年左右其通过王某6认识的徐宏。徐宏前后共借过其100多万元,115万元或者125万元,徐宏借钱时说是种树,月息二分五。2013年徐宏还了几十万元,2014年还了70多万元。现在还欠其30万元,其这里有2014年7月18日徐宏给我补的条子。王某6没有告诉其徐宏开担保公司的事。——附借条
(54)王某6证实,徐宏欠其有六七百万元。2014年1月份,徐宏喊其和其他债主在李某6的办公室商量还钱的事,当时初步算了算徐宏一共欠3000多万元的债。这个数额不准确,徐宏说过不要说出欠钱的真实情况,怕引起其他债主恐慌。徐宏成立九川公司后,给其民生银行账户上(用的张桂梅的名))打过五六十万元,还有一部分现金,是其跟着徐文新从民生银行取的,现金有二三百万元。徐宏还欠其三百万元。——附借条、借据
(55)陈某6证实,2011年前后,其通过张某6认识的徐宏,徐宏通过张某6前后共借了其近200万元。徐宏成立担保公司前,根本没钱还,开了担保公司后,总共还了其近100万元,欠几十万元。2014年春节后不久,债主们在李某6办公室里商量徐宏还钱的事。因为其是通过张某6把钱给徐宏的,有什么事其听张某6的安排。另证明在九川公司工作期间,九川公司吸收存款的情况。——附借条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梁某等255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被害人薛某、李某的陈述证明,徐宏的担保公司以委托理财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声称资金安全,系第三方用款。至案发,被害人集资的本金都未完全收回。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徐宏的供述证实,其总共外欠4000多万元的欠款,这些欠款都是其从社会上的个人手里借来的,利息很高,也就是高利贷,月利息在7分到一毛钱之间,连本带利总共加起来有4000多万元。其从张某6那里借过钱,连本带息的得有八、九百万元;从王某6那里也借过钱,后来王某6说连本带息的其得欠她一千万元;从孙学印那里借了三、四百万元的本金;从王清霞那里借过几十万元的钱,用于当时偿还别人的利息,后来连本带息的涨到一百多万元;从郭振东那里借了二十多万元;欠高某2两、三百万元;从王智强那里借了五十万的本金;从颜金平那里拿了二百万左右;从姜明志那里借了五十万元;从郭某6那里拿了一百一十万元;从汤东华那里拿了有二百多万元;从仇月琴那里拿了六、七十万元;从仇某1那里拿了一百一、二十万元;从李丙胜那里拿了一百多万元;从王春梅那里拿了五、六十万元;刘培珊借陆晓的十五万元,其作的担保,刘培珊跑了之后,陆晓就找其要钱;从李玉英那里拿了两次钱,一次是十五万,一次是二十万元;从左振林那里拿了二十五万元;从郭秀润那里拿了十万元;从苏秀荣那里拿了八万块钱。偿还上述人员欠款时,大部分是银行转账,也有现金。银行转账都是以其自己的银行卡往外转,大部分用的是民生银行,另外还用过其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银行卡。2013年9月份左右的时候,其分几次先后从陈军那里借了60万元,月息当时订的是五分。2014年夏天的时候,我分多次通过工商银行的银行转账把钱还给陈军了,还了六十多万元,算是本金还清陈军了,另外还给了陈军一些利息,陈军还想要利息,其没再给他。当时借陈军的钱是李某6在中间作的担保。
最早之前其和一个叫刘培珊合伙做生意,其让李某6给其做担保向社会上的一些人借了100多万元,还通过别人借了一些钱,后来刘培珊跑了,其被刘培珊骗了,社会上的人就找其要钱,其没钱还,他们就找李某6要钱。李某6就给其出主意,让其开担保公司,吸收了群众的存款之后用来还账。李某6是2013年11月份的时候提出让其接手担保公司的,当时李某6给我说,他有办法能帮着解脱那个套(指资金周转不开的事),李某6让其找几个能帮我的人,其就把王清霞、张某6、陈某6、郭振东、郭某6他们几个喊过去了。我们几个人在红星路国翠城的“咖啡物语”二楼东首南侧的单间里商量的。人到齐了之后,李某6就说让其接手担保公司,把吸收来的老百姓存款,拿出50%用于投资挣钱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30%拿来偿还其以前的高利贷,其余的20%作为储备资金,通过这种办法就能让其手里的高息贷款变成低息贷款。因为王清霞、张某6、陈某6、郭振东、郭某6他们就是想着能让其把他们的钱还上就行,所以都同意李某6的提议。当时李某6还对王清霞、张某6、陈某6、郭振东、郭某6他们说,咱不管他(指我)想什么办法、去坑谁,只要能把咱的钱还上就行。其虽然不欠李某6的钱,但李某6给其担保的钱其还不上,人家就找他要,所以李某6就想出让其接手担保公司这个主意,好把由他为其担保的那些高利贷还上。十多天之后,他们又到通兆鲁任担保李某6的办公室里谈过一次其接手担保公司的事,当时在场的有其、李某6、邵某1、张某6、陈某6、高某2、高某2的一个伙计(小帅)、孙学印和王某6,主要还是商量让其接手担保公司的事。李某6因为出的这个主意还给其要了一百万的好处费。
2014年春节之后,通过李某6对象邵某1认识的商道会计公司员工房某1,花7万块钱从别人手里买来的九川公司。接手九川公司之后,刚开始的时候,实际上南九川的经营由李某6、王某6负责,北九川是张某6负责,他们吸了群众的钱之后自己拿着,拿够他们的欠款之后,把钱拿走再把公司交给其经营的。李某6和王某6从南九川撤走的时候,交给其的账是1300万元,这1300万元包括李某6的100万好处费、买公司的7万元(当时是李某6先替其垫付的)、房租(不到20万元)、房屋装修(5万元左右)、办工用品、员人工资、客户利息、礼品等费用。也就是说其实际接手南九川公司经营的时候,公司已经有欠款1300万元。其从张某6手里实际接手北九川公司经营权的时候,公司欠款700多万元。这700多万是除了公司正常费所需之外的,都是张某6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拿走的,也就是那700多万全让张某6拿走了,算是其还她以前的欠款了。其欠高某2和高磊两人总共三、四百万元的欠款,高某2花19万元从别人手里买来的圣祥公司,挂的其的名字,实际经营权在高某2手里,先期是高某2他们经营,公司吸进来的群众存款也在他们手里掌握着,后来高某2拿走了三、四百万元之后才把圣祥公司的实际经营权交给其的。
九川公司2012年注册,其在2014年2月份接手,分北九川、南九川。茂源银公司2014年3月份注册,圣祥公司2012年注册,其在2014年4月份接手。这三家公司都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为了还款其成立三家担保公司吸收存款。客户与皓森苗木签订合同,担保公司担保,合同上注明借款用于皓森苗木。皓森苗木2013年注册,当时法人代表是其,2014年3月为了给客户合订合同方便,变更为徐文新。2012年、2013年其和王某6在汶上县义桥镇沈营村分二次共租地约400亩用于苗木种植,2013年3月份为了贷款注册成立了公司。其用皓森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时,2014年3月份皓森苗木已经让其抵账了,没有实际资产和经营项目了。(卷2P5)存款一部分由业务员通过朋友拉朋友,亲戚拉亲戚,另外其公司印发宣传广告,到街上吸引群众存款。一般是最低1万元4个月起存,多者不限,利息月息1分8至3份不等。总共吸收了400多个客户,4600万左右的存款。现在公司账户上没有资金,没有资产。吸收的存款大部分还其以前的欠款约3000万元,另外一部分用于个人开支,一部分是公司运转,一部分付客户利息约1200万元。公司有公户,但没用过。平常业务都用其个人银行。账户上的钱其总负责,银行卡和网银由王玲保管,负责具体操作。客户利息大部分通过网银支付,部分现金支付。
徐文新是2014年农历正月的时候就开始跟着其干。刚开始的时候,徐文新就帮着其筹建南九川公司,办理工商过户手续,租赁房屋,然后徐文新和其就到李某6的通兆鲁任担保公司去学习业务,因为之前他们也没接触过担保公司,什么都不懂,其和徐文新就跟着李某6公司的员工学习了一段时间,学习公司的运作、宣传及学习一些与客户沟通的“话术”等一些具体的事项,另外当时南九川公司办理POS机的时候,李某6他们不愿意以其名义办理POS机,怕其账户里的资金不安全,所以就用徐文新的名义办理的POS机和银行转账电话机。南九川公司是2014年3月份的时候开的业,当时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在李某6和王某6手里,李某6不让其在南九川露面,怕其欠钱的那些人到公司去要账,其就安排徐文新到南九川公司上的班,刚开始的时候,徐文新在南九川公司什么也不管,就是在那里帮其看着点公司,直到2014年7月份的时候,李某6和王某6他们从南九川公司撤走之后,徐文新才算在公司里管点事。
2014年7月份以后,当时李某6和王某6撤出公司之后,其就安排徐文新全面负责南九川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平时公司里一般的事情都由徐文新负责,有时候徐文新也跟客户签订投资合同,招聘员工的事也由徐文新当家,事后他告诉其一声就行。公司每天收的现金,有的时候是其过去拿,其不去的时候就安排徐文新把现金给其或其对象王玲送过去,另外公司出事的时候,其不方便出面,就安排徐文新和徐某2两个人在公司里顶着,帮其处理一些公司的事务,负责和客户做一些解释的工作。
九川公司、圣祥公司和茂源银公司在工商注册的时候,不让个人独资,其就让徐文新当了公司的股东,徐文新也就是名义上的公司股东。另外为了和客户签订投资担保合同方便,其还把皓森苗木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成徐文新了。这些事徐文新都知道,所有办手续需要签字的时候,也都是徐文新亲自过去签字办手续的。
其有两辆车,一辆是灰色的东风雪铁龙世嘉轿车,车牌号是:鲁H×××××,车主登记的是我的名字;一辆是黑色北京现代途胜SUV,车牌号是:鲁H×××××,车主登记的也是我的名字。另外还有就是其在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兴唐国翠城有一套房子,具体位置是国翠城6号楼东二单元十四楼1401室,现在那套房子还没办房产证,购房合同上写的是其和其对象王玲的名字。那辆东风雪铁龙世嘉轿车,2013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因为其欠李丙胜的钱还不上,所以李丙胜就把那辆世嘉车给扣了。2014年11月初的时候,其把那辆途胜SUV抵给别人了,抵了八万块钱。国翠城的房子是2012年3月份的时候买的,办的分期付款。从2014年5月份往后,其都是用公司吸收的群众存款来偿还的房贷,每月一万六千左右。
另证实,民生银行22×××79的账号,从2014年5月30日至11月13日,25笔转账共89.4万元,转给张某6农业银行账户上。备注为陈某6、李文芝的都是给张某6的。民生银行90×××46的账号,用在南九川,以徐文新名字办理,2014年6月12日转给张某65万元。民生银行22×××98的账号,在北九川,后期安了个分机在圣祥公司9楼办公室。自2014年5月1日至11月7日,31笔共计100.6万元,转给张某6了。备注给张某5、张银合、李冉、陈某6等人的都是给张某6的。通过中国银行给张某6转账主要用徐文新的账户,是当时北九川公司办理的自动转账电话收款机使用的。中国银行0442的账户,自2014年4月10日至4月30日,17笔共158万元,转给了张某6。徐文新济宁银行2798的账户,自2014年4月28日至5月6日,7笔共25.51万元,转给了张某6。其还用建设银行理财金账户尾号5146、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给张某6等人转过账。2014年4月4日左右,张春丽在北九川投资60万元,直接转给张某6了。建设银行5146理财金账户,自2014年1月3日至10月11日,6笔共9万元转给张某66864的账户。
建设银行5146理财金账户,自2014年9月22日至11月3日,2笔共2万元转账给高某26791账户。民生银行22×××79的账户,自2014年5月16日至10月28日,转账给高某2102万元。收钱的姜海朋、孙某2、高先超、全明礼、孙玉山、刘奎年、姜金成都是高某2提供的,算是其还给高某2的钱。民生银行22×××98的账户,自2014年5月31日至11月7日,转账给高某228.3万元。民生银行22×××79的账户,自2014年5月17日至11月6日,转账给高磊27.5万元。民生银行22×××98的账户,2014年5月12日其转了25.5万元给王远朋,王远朋是高某2或者高磊的朋友。
民生银行22×××79的账户,转账给郭某6。民生银行22×××98的账户,转账给郭某6。建设银行5146的账户,转账给郭某6。共95.5万元。
李某6、邵某1、王某6从南九川带走的钱大部分是现金,从银行无法查询。
2、被告人徐文新的供述证实,徐宏开了九川公司、茂源银公司、圣祥公司,九川公司分南北两个公司。其在2014年初跟着徐宏干,当时九川公司未开业,其跟着忙开业前的事情,南九川2014年3月6日开业后其负责南九川。南九川公司2014年3月9日成立。北九川可能是2014年4月份成立,圣祥公司是2014年5月1日成立。九川和圣祥都有其的股份,但其没钱入股,是徐宏根据需要弄的。王玲管会计,账目,利息计算。如南九川,除了上面其说的事,其还把第二天支付利息的情况给王玲,王玲根据表格把钱打给会计,各公司的会计再打给客户。徐宏原来有个皓森苗木公司,为了吸收存款签订合同,徐宏把法人代表变成了其。徐宏这几家公司都有吸收老百姓存款的业务,事后其听徐宏说他总共吸收了四千五百多万存款。
这几家公司都是吸收老百姓的存款,没有其他业务。通过发放宣传单(利息根据时间分,一般是4个月、8个月、12个月,对应的利息是一分、二分、二分五。大客户可以给更高的利息)、客户拉客户,对外宣传说徐宏公司有苗木基地(济宁皓森苗木公司)很挣钱,还说有银行背景,做过桥业务。客户同意存款后,给公司签三方合同,甲方是客户,乙方是担保方,即徐宏的担保公司,丙方是借款方,即济宁皓森苗木公司,实际上也是徐宏的。济宁皓森苗木公司徐宏说是他的,2014年3、4月份,徐宏把法人代表改成了其。其去过一二次,其中一次是带着一个客户去的。徐宏开担保公司找用钱的理由就是皓森苗木用钱,担保公司担保。老百姓存钱可以直接刷卡,有交现金的,财务人员统计完交给我,给徐宏、王玲联系后交给他们。有时候徐宏下班直接拿走。南九川的刷卡设备是用我的名办理的民生银行POS机。公司经常组织客户旅游,2014年11月初其带南九川的二三十个客户旅游过。公司发放过油、肥皂、锅、米、自行车、电动车等。2014年9月、10月搞过超级会员制,起点是1万元存款给一份礼物,多者不限。搞这些活动为了多拉存款,刺激客户多存款。
2014年春节后正月初十其到济宁跟着徐宏,先在李某6担保公司办事,没几天南九川装修,3月初开业。当时经理刘某1,管理层有王某6、李靖(李某6的儿子),工作人员孙兴梅、孙梅(李某6公司人员),会计杨某3(7月份李某6撤走后换成杨某4)。李某6去南九川时给管理层开会,培训业务人员,解决矛盾问题。后刘某1和王某6、李靖业务上产生矛盾,李某6处理,把刘某1调茂源银公司。
2014年5月22日取40万元,是王某6或李靖陪其取的,因需银行预约,一般是李某6的媳妇邵某1给其打电话安排取钱,其给徐宏说了,再取钱。这40万元给王某6了。还有一笔10万元的,应该是一块取出来的,都给王某6了。另外还有7笔取款共计166万元。除了济宁银行,其在民生银行取过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0万元,邵某1打电话后,其给徐宏说了去取钱,一般是王某6开车带其去,钱给王某6。
其有二个济宁银行的卡,一个是徐宏夫妻让其亲自去办的,尾号3259,这个卡平时没钱,否则会有短信提示。另一个尾号4818的不知道在谁手里。济宁银行卡一共有16笔记录,共232.8万元,基本上按邵某1的指示都给王某6了。最后一笔是2014年9月1日取的5万元,那时王某6、李靖早撤走了,徐宏让其取的钱。民生银行尾号21299的卡也是以其的名字办理的,网银在谁手里其不知道,一共7笔记录,共135万元。也是邵某1让其取的,给王某6了。工商银行2014年11月15日1万元的转款,应该是徐宏让其转的。九川公司3月初开业,之前李某6去过,开业时孙梅、王某6、李靖先后到九川。李某6有时常去,每次去给业务员开会讲业务。6、7月份其回家一次,回来发现李靖、王某6、孙梅走了。徐宏开始管事,其管员工,把每天的营业额现金给王玲。
5.鉴定意见
山东金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顾忠、王永芹于2015年11月27日出具鲁(金中)2015(审)5093号审计报告证明,自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济宁圣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济宁九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济宁茂源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吸收存款49335000元,已退集资1059551元,已付利息2902986元,公众损失金额45372463元(公众损失金额=集资总额-已退本金-已支付利息)。
6.辨认笔录
徐宏对王清霞的辨认,徐宏对刘某3、刘培珊、李某6、王某2、张某6、王某6、高某2、孙学印、仇月琴、汤东华、郭某6、姜明志、仇某1、王智强、颜金平、李丙胜、王春梅、陆晓、左振林、李玉英的辨认。
7.电子数据
张某2提交的U盘,内附电子数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徐文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宏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并罚。被告人徐文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而收取的,应当依法追缴。债权人张某6、陈某6、高某2、孙学印、邵某1、李某6、王某6明知徐宏用于归还他们欠款的资金来源于从担保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仍予以收取,依法应予以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六十七条、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徐宏的宣告缓刑部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刑罚六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徐文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查封的徐宏所有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兴唐国翠城6号楼东二单元1401室的房产依法予以追缴。违法所得45372463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中:向张某6追缴3201922元、向陈某6追缴450000元、向高某2追缴500000元、向孙学印追缴200000元、向邵某1追缴100000元、向李某6追缴900000元、向王某6追缴3628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被告人徐文新服判不上诉。被告人徐宏不服,以“其只是名义上的法人,而非实际上的老板,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后未进行挥霍、消费、潜逃,而且及时与客户沟通,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应减去相应金额”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期间,依法为上诉人徐宏指定了辩护人。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徐宏的三家公司实际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以徐宏的名义成立的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一审判决未认定李某6等人提议、策划、组织、经营等事实,将本应由上述债权人承担主要刑事责任的集资诈骗行为认定为由徐宏利用非法集资偿还债务的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2.南九川和北九川公司从成立之初均由徐宏的债权人控制并以徐宏的名义对外签订理财合同,在债权人撤离公司之前,徐宏并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所收取的客户资金均由徐宏的债权人直接非法占有,其中南九川公司1300余万元,北九川公司700余万元。故在徐宏实际控制公司之前,上述公司从事的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行为应当由实际控制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主要责任,徐宏在这期间所起的作用较小,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一审判处徐宏无期徒刑,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徐宏所提“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应减去相应金额”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徐宏的三家公司的成立系债权人以徐宏的名义成立,对徐宏实际控制公司之前的非法集资行为,徐宏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一审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徐宏在身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向公众隐瞒已将济宁皓森苗木公司的苗木抵偿给他人的事实真相,以第三方(即皓森苗木公司)用款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生活支出等,致使吸收的资金无法归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整个集资诈骗过程中,徐宏全程参与了预谋、组织和实施,起主要作用,应对诈骗总额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一审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徐文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徐宏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徐文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债权人张某6、陈某6、高某2、孙学印、邵某1、李某6、王某6明知徐宏用于归还他们欠款的资金来源于从担保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仍予以收取,依法应予以追缴。上诉人徐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路翠焕
代理审判员袁丽
代理审判员海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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