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鹏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7)黑06刑终40号
【关键词】 毒品 贩卖毒品 有期徒刑 罚金 没收
引用法规*本处法规摘自法院观点
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1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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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宋鹏,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工人。2011年9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6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宋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黑0604刑初36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审被告人宋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的冰毒0.61克予以没收。判后,一审被告人宋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宋鹏犯贩卖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刑初36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正宏
审判员赵鹏
审判员张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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