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7)鄂0116刑初110号
【关键词】 毒品 贩卖毒品 明知 吸毒 罚金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165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15148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974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9036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82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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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租住武汉市黄陂区(户籍地,湖北省江陵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1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区横店街川龙大道艺科达混凝土搅拌站的出租房内,向吸毒人员杨某2贩卖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俗称“麻果”)4颗,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当双方交易完毕欲离开现场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齐某某身上搜缴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5颗、白色晶体颗粒(俗称“冰毒”)1包,并从杨某2身上搜缴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4颗。公安民警依法对查获的疑似毒品物扣押并称量,经称量,红色颗粒4颗重0.37克,红色颗粒5颗重0.48克、白色晶体1包重1.46克,共重2.31克。后公安机关将上述涉案扣押疑似毒品物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人杨某2、张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文书、扣押、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身份信息以及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齐某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涉案毒品、毒资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涉案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时惕
人民陪审员刘火苟
人民陪审员许庆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冯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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