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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张建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张建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 2017)冀04刑更117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毒品 减刑 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

引用法规*本处法规摘自法院观点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8708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10309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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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建伟,男,19828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

案件描述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824日作出(2011)邯山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315日起至2019314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710日作出(2014)邯市刑执字第3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建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104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张建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减意〔2017104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张建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考核表扬五次,记功一次的奖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张建伟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本院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建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

刑期自2011315日起至20178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卫疆

审判员达建华

审判员张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雪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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