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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晶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何晶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何晶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京0106刑初508

【关键词】 毒品 贩卖毒品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罚金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晶,男,197171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中街33号;2011222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826日刑满释放;2014711日因注射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812日因注射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615日被羁押,2016128日被取保候审,20161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125日作出(2016)京0106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晶的刑期自2017223日起至201779日止(2015615日至2016128日先行羁押228日,予以折抵刑期)。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文龙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人民陪审员

李素花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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