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何晶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何晶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京0106刑初508号
【关键词】 毒品 贩卖毒品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罚金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晶,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中街33号;2011年2月22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1日因注射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8月12日因注射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羁押,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京0106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晶的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1月28日先行羁押228日,予以折抵刑期)。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文龙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人民陪审员
李素花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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