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7)京0102刑初156号
【关键词】 毒品 贩卖毒品 明知 罚金 有期徒刑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165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15148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974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9036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82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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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果×,女,1991年10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果×于2016年10月25日18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平路速八酒店门前向梁×贩卖毒品海洛因0.51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梁×、许×、刘×证言及证人梁×的辨认笔录、赃物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毒品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果×犯贩卖毒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本案系控制下交付,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孟丽娟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雪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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