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7)辽0103刑初157号
【关键词】 毒品 贩卖毒品 明知 罚金 有期徒刑
引用法规*本处法规摘自法院观点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165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9036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8295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1514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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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忠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末的一天,被告人韩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一路31号楼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刘某(行政处罚)贩卖冰毒0.2克。
2016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韩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一路31号楼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刘某贩卖冰毒0.2克。
2016年11月6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一路31号1-1-3室韩某家中将韩某抓获,并当场查获两袋白色晶体,白色晶体净重0.5克。经鉴定,两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人口信息表,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冰毒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报告及被告人韩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被抓获后,从其住所处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被告人韩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武鑫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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