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晶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7)京02刑终81号
【关键词】 毒品 贩卖毒品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罚金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晶,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2011年2月22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1日因注射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8月12日因注射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羁押,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晶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京0106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何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晶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抓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何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何晶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晶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刑初5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明
审?判?员???王丽娜
审?判?员???丛卓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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