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7)鄂0116刑初89号
【关键词】 毒品 贩卖毒品 明知 吸毒 罚金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165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15148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974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9036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82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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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通过其手机以微信的方法与吸毒人员廖某进行毒品交易,并以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获取廖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150元。随后,被告人罗某在位于本区前川街“汉尊”酒店门口,向廖某交付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俗称“冰毒”)1包、红色片剂(俗称“麻果”)2颗,当双方交易完毕欲离开现场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廖某身上搜缴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状物品1包、红色片剂2颗,公安机关将上述查获疑似毒品物进行称量,共重0.3克,后公安机关将上述查获疑似毒品物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廖某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查获的毒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毒品入库单、辨认笔录、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微信截图以及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的近亲属代其退还毒资人民币150元,并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罗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涉案毒品、毒资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交纳罚金并退还毒资人民币150元,依法还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
二、对涉案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时惕
人民陪审员刘火苟
人民陪审员许庆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冯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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