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的申诉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检察院:
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田帅,接受涉嫌贩卖毒品案嫌疑人张xx家属委托担任此案侦查阶段辩护人。
今天上午10点,辩护人持律师证、委托书、介绍信依法要求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下称看守所)安排本人与张xx会见,但看守所依据办案单位唐山市公安局丰南分局出具的函称该案因案情重大不经办案单位许可不予安排会见。本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三类经侦查机关许可会见的案件,故恳请贵院对该案办案单位及看守所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田帅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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