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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航员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书

 [日期:2015-12-2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

 关于引航员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书

 

唐山市公安局:

控告人王某某之子王某(弑年20岁)原系唐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卫部海勤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搭乘保卫部巡逻船对港内与运营生产无关的船只进行治理。2015228日,王某巡逻时所乘坐的轮船与伊朗籍轮相撞,导致四人死亡。

根据河北海事局调查报告,引航员李某疏于瞭望及未履行追越船的让路义务,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根据以上规定,引航员构成刑事犯罪。

此致

唐山市公安局

 

 

                                          王某某

                              

         2015年 11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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