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x,女,汉族,1984年1月19日生,身份证号:11022119840xxxxx,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269-1号
联系方式:15811048063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80年6月3日生,身份证号:110108198xxxxx,系申请人配偶。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李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13年10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对李某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申请人
认为,李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取保候审。
一、李某是受到同案犯韩x的蛊惑才违心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
李某于2013年初认识韩x,之后不久韩x提出开会所能挣钱。当时李某收入不高,听到韩x的提议后有所心动但没有答应。4月份到6月份,李某在山西工作。由于经不住韩x的再三蛊惑,李某瞒着家人回到北京,韩x以自己的名义在海淀区今典花园租赁房屋开办家庭式丝足会所。
在开办会所的过程证,李某只是发布信息,其他所有的事情均有韩x办理,包括接听电话、商谈价格、记账、日常管理等。因此,李某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
二、李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案发后,李某能够到海淀区马连洼派出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12款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李某在自首时提供了其所了解的其他会所卖淫的情况,构成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李某提供了其他人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13款的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李某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较好,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李某依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是由于自己知识浅薄,不懂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
四、李某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李某家庭面临严重困难。
李某父母是知青,当年响应国家号召,到东北下乡,后又到河北衡水。李某虽然落户北京,但父母落户衡水并居住至今。李某父亲年岁已高且患有肝硬化,现在是肝腹水,需要有儿子在身边照顾。李某的姥姥现在近80岁,他的舅舅和姨都没有孩子,李某他们家的独子。如今李某触犯国家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考虑到其特殊的家庭情况,恳请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使李某能尽一份孝心。
综上,案发后李某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95条之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愿意作为其保证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申请人:
2013年 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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