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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事上诉状

 [日期:2015-11-1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某,男,198422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韩村178号,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上诉人李某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1)山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一审法院未予认定。

    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上诉人的讯问笔录,上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该规定,可以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二、     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一审法院未予认定。

   上诉人李某和其它被告人贾有良、李继东、李成春、王忠德相比,上诉人所起作用较小。在抢劫过程中,上诉人并没有下车并参与抢劫,只是充当了司机的角色。根据河北省高级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可以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三、根据被告人贾有良的讯问笔录和当庭供述以及上诉人的辩解,李某主观恶性较小,一审法院未予认定。

2010814,贾有良供述:李某在和我们说要抢劫这辆货车时说了,动手时照顾一下那个司机,他说那个司机是王亮的表弟。同时根据当庭贾有良的供述和李某的辩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李某力图避免伤害货车司机,主观恶性较小。该客观事实一审法院未予认定。

四、上诉人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一审法院虽予认定但并未从轻处罚。

河北省高级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八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一审法院并没有根据该实施细则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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