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不存在重复定罪的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对诽谤案件提起公诉的条件。
记者: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第五条在对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中,都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规定。有网民认为,这是否是说,如果产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后果,就可能存在诽谤罪和寻衅滋事重复定罪的问题?
答:不存在重复定罪的问题。按照刑法规定,诽谤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没有自行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是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为了正确适用网络诽谤案件的公诉程序,司法解释列举了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另外,按照司法解释,诽谤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是在对他人名誉破坏基础上造成的间接结果,而寻衅滋事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则是一种直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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