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司机冲岗逃费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即便认为“驾驶员领卡进入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签订了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双方形成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关系”成立,但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仍有两个地方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1、冲岗逃费行为是司机在出岗时理应付费而逃避付费,是一种消极的不给付行为,但并不等于“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很明显“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是对方因受骗而发生错误认识,并因此将财物的占有权(不完全是所有权)转移,致使遭受财物的损失。虽然高速公路确实遭受了该笔通行费的经济损失,但该笔费用一直处于司机的控制之下,未发生合同诈骗罪中对财物占有权的转移,故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2、合同诈骗罪属于经济型犯罪,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虽然每个地方对经济犯罪中“数额较大”的规定标准不一致,但对于个人诈骗至少要求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才算构成此罪,如若以合同诈骗罪来惩处司机的冲岗逃费行为,则将造就一大批的漏网之鱼,如司机从A收费站行使至B收费站只花费了十几元的通行费,而在B站冲岗逃费,因未达到逃费金额的要求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来予以定罪量刑,从而放纵该司机的情况比比皆是,且实践中司机在冲岗逃费时的金额未达到犯罪构成标准的呈多数情况。故,从严格适用法律及现实中的可操作性上讲,司机冲岗逃费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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