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对于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能否认定为受贿,存在分歧。
这种行为虽然行为人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其支付的费用与该物品的正常价格明显不符。与“以无报有、以少报多”应认定为贪污的道理一样,无偿受贿和有偿受贿,也都属于受贿行为。在贿赂数额的认定上,一般应以受贿时房屋、汽车等商品的正常市场价格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价计算。但是由于实践中房屋、汽车等商品普遍存在优惠价格,必须注意区分以低价购物形式实施的受贿行为与以正常优惠价格购物行为的界限。对于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的,不应认定为受贿。
除此之外,房屋、汽车等属于大宗贵重物品,降低几个百分点的价格,其数额就可能达到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如果简单地规定“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都认定为受贿犯罪的话,打击面可能过宽。从当前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应该严厉打击的主要是那些以很低,甚至是象征性的价格收受请托人价值巨大的房屋或者汽车的行为,一般的以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的,尽管其数额可能较大,也不宜都作为犯罪追究。因此,《意见》第一条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依此查处的案件应当是社会影响大的严重案件,并且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到底相差多少数额属于“明显低于或高于正常市场的价格”,可根据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认定。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