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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犯罪是否处罚?

 [日期:2015-11-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盗窃未遂,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该条文的理解,在司法实践领域,分歧较大。部分人认为,根据此条文可以反向推出,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犯罪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进行处罚。笔者不同意此观点。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此条文的立法愿意,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正确使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逻辑推理。部分人之所以会得出“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犯罪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推论,是因为错误地使用了“举重明轻”的推理方法。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如此推理的逻辑错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照此逻辑,可得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此逻辑,应得出未满16周岁的犯罪,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这种逻辑推理明显是错误的。错误的根源在于“举重明轻”的推理方式不适用于肯定句式的条文,只适用于否定句式的条文。如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应当负刑事责任,采用“举重明轻”的推理方法,可以得出不满六周岁的人犯罪,亦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该条文只能推论出,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罪,更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谓“举轻明重”,意指相对较轻的行为应当处罚,比其更重的行为理所当然应当处罚。如果非要对该条文进行双重否定式推理得出的结论应是“以盗窃数额较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犯罪既遂或者未遂,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犯罪未遂,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应结合本解释第七条来理解该条文。第七条对盗窃数额较大,但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由此可见,超出了这些限制条件,盗窃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应当进行处罚,即包括对既遂行为进行处罚,也包括对未遂行为进行处罚。

    再次,应正确理解“盗窃目标”的含义。盗窃目标不同于盗窃对象。盗窃目标可以与盗窃对象一致也可以不一致。盗窃目标产生于盗窃行为实施之前。盗窃对象只能在盗窃行为实施后方能确定。假如其他情节一致,对相同数额的财物实施盗窃,盗窃行为实施前确定了目标的要比没有确定目标的社会危害性小。对于有明确的盗窃目标的未遂犯罪,规定了以数额巨大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体现了刑法对有目标盗窃未遂行为在量刑上的宽容,反映了盗窃罪的量刑大势。但对该条文的理解,不应丢弃“目标”二字,对于盗窃实施前没有明确目标的的未遂犯罪,即使数额较大,亦应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对该条文的正确理解应该是: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亦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无论既遂、未遂或者中止,都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盗窃目标的,不管是盗窃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是特别巨大,亦不论是盗窃既遂、未遂或者中止都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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