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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案件的处理

 [日期:2015-11-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在《关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提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办理。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严格掌握立案标准,强化内部对立案的监督,防止故意超越管辖范围进行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中也提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侦查管辖的规定进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规则》第39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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