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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乘火车,飞机时,放置于行李架,行李舱内德财物,由于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物理距离,在空间联系上没有那么紧密,不应认定是随身携带的财物

 [日期:2015-11-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被害人在乘火车,飞机时,放置于行李架,行李舱内德财物,由于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物理距离,在空间联系上没有那么紧密,不应认定是随身携带的财物。有观点主张,随身携带的财物是指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支配之下的行为。例如,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口袋内、提包内的财物,在火车、地铁上窃取他人置于货架上、床底下的财物。①如果将被害人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均视为随身携带的财物,那么在公共场所发生的盗窃犯罪将无一例外地被认定为扒窃,而扒窃又没有特别的数额要求,这将造成刑事打击面过大。笔者认为,在认定随身携带财物时,虽然财物与财物所有人之间的距离远近是司法人员判断财物是否被随身携带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不能局限于这一指标,还要着重考察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心理因素。人们在公共场所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如果将贵重财物放置于行李架、行李舱内,而不是随身保管,主观上就是一种疏忽,犯罪分子乘虚而人窃取财物也就有机可乘。刑法意义上的扒窃犯罪,指向的应当是那些既侵害人们财产安全,又有潜在危害人们人身安全的盗窃犯罪,当财物与财物所有人不具有相当的人身紧密度时,财物即使在财物所有人的视野范围之内,行为人窃取时由于不接触被害人的身体,也就难以伤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因而不宜视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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