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不违反票据法规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一种权利凭证。民间票据中介实施的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本质上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而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和国家规定禁止此类行为。根据票据法的基本原理,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性,票据背书转让越多其信用就越高,因此票据法是鼓励票据转让流通的,而不是把票据作为一神一次性的支付工具来规定,对票据转让行为不宜作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事实上,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的是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出票行为的规范,以防出票人利用票据进行诈骗;(2)对银行承兑行为的规范,以防止银行审核不严或是违规承兑而遭受损失;(3)对银行贴现行为的规范,以防银行审核不严或是违规贴现而遭受损失。总之,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的是对银行环节业务的规范,而对票据流转的中间环节并无限制。
《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对票据流转过程中虽有“真实交易或真实债权债务”的要求,但其出发点在于要求汇票的背书转让取得要支付对价,不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的其权利受到限制(依票据法规定的继承、赠与、税收等事由取得票据的拥有不优于前手的权利,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这一规定中的“真实债权债务”的要求,事实上也承认了票据取得可以以金钱债务为对价。因此从票据法的基本规定来看是肯定了票据交易的合法性的。况且,票据交易说到底是一种民事行为,票据行为是种抽象的要式行为,行为本身无实质内容可言,故也谈不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将一行为以侵犯国家金融秩序而不是侵犯特定法益为由作犯罪化处理显然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理。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外还有专门的票据代理公司;国内理论界对票据制度“真实交易关系”的规定始终有质疑,整体上取消这一限制的呼声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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