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这是刑法规定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情形,它与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所不同,其主体是非法获取或者商业秘密合法持有人以外的人。这些人本身并没有实施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芷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也没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更非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人,因而没有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本项的行为人是前两项所规定的“允许他人使用”中的“他人”,即商业秘密的非法使用人,这些人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系非法所获取的情况下使用的,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本项行为的损失计算虽然仍应以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损失数额为标准,但更多应当考虑其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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