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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剁人的商业秘密

 [日期:2015-11-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为特征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主体是实施前项行为人,因而本项与前项之间存在递进关系;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了非法获取行为的,应以前项论处;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非法获取行为以后又实施了本项规定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则应以本项论处。这里的披露,是指将商业秘密予以公开。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开,则使该项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从而丧失了商业秘密的价值,对此,应当按照商业秘密的价值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里的使用,包括本人使用和他人使用,是指利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经营活动。无论是本人使用还是他人使用,都应当以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权利人的损失。只有在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才能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权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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