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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数量较大”的认定

 [日期:2015-11-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立案追诉标准(三)》第8条规定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明确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情形。《刑法》第352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但是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量较大”均没有规定。考虑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要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幼苗社会危害性大,其入罪门槛应该低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入罪门槛,第7条第1、2项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为非法种植罂粟和大麻立案追诉数量标准的10倍。同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罂粟和大麻种子的立案追诉数量亦高于播种罂粟和大麻需要的种子数量。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数据和计算方法,第7条第1、2项规定罂粟种子50克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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