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受贿人案发前退还给行贿人的款物应否追缴? 在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中受贿人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款物的处理不尽统一,建议相关机构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统一对贿赂犯罪中受贿人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的款物的处理,统一向行贿人追缴。通常情况下,相互关联的行贿案和受贿案都是分别审理,对于审理中查明的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在行贿案和受贿案的判决中应当相互对应,都应有所体现,便于协调一致后追缴执行。
【案情】
被告人彭某在任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先后收受王某、李某、喻某贿赂款322万元。在得知王某因涉嫌行贿罪被立案侦查后,彭某退还喻某银行卡一张及11.8万元。不久,彭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分歧】
对于彭某已退还喻某的受贿款物应否追缴?
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案发前已将受贿款退还给行贿人,违法所得财物对于受贿人来说已经不复存在;而行贿人收回退还的款物,原本是属于自己的合法财物,故不应追缴。
另一种观点认为,追缴受贿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刑法总则的规定,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款物的行为只要不属于及时退还不够定罪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就已是赃款赃物,故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1.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属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追缴的范畴。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从受贿人的角度出发,该笔已退还的款物,已经被依法认定为受贿金额,属于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从行贿人的角度出发,该笔款物是其用于行贿的款物,只要达到定罪标准,即是犯罪行为之物,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2.对该笔款物依法予以追缴与鼓励受贿人及时退还、上交请托人财物相互促进、不相矛盾。
4.因被勒索行贿的,应否追缴?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被勒索的当事人获得的是正当利益或者正当利益都未获得的,其行为性质便不是行贿。这种情形下,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不应当追缴。因为被勒索行贿者不仅不构成犯罪,其财产权利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属于被害人角色。受贿人退还的款物实际上是属于被勒索人的合法财产,而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是应当返还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中受贿人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款物的处理不尽统一,建议相关机构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统一对贿赂犯罪中受贿人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的款物的处理,统一向行贿人追缴。通常情况下,相互关联的行贿案和受贿案都是分别审理,对于审理中查明的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在行贿案和受贿案的判决中应当相互对应,都应有所体现,便于协调一致后追缴执行。若先行审理判决行贿案,则由人民法院在判项中载明依法追缴已退还款物的情形,并直接由人民法院执行。若先行审理判决受贿案,则由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中载明已退还款物另案处理的情形。同时,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控制该笔已退还款物,以方便执行追缴。
被告人彭某在任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先后收受王某、李某、喻某贿赂款322万元。在得知王某因涉嫌行贿罪被立案侦查后,彭某退还喻某银行卡一张及11.8万元。不久,彭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分歧】
对于彭某已退还喻某的受贿款物应否追缴?
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案发前已将受贿款退还给行贿人,违法所得财物对于受贿人来说已经不复存在;而行贿人收回退还的款物,原本是属于自己的合法财物,故不应追缴。
另一种观点认为,追缴受贿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刑法总则的规定,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款物的行为只要不属于及时退还不够定罪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就已是赃款赃物,故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1.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属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追缴的范畴。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从受贿人的角度出发,该笔已退还的款物,已经被依法认定为受贿金额,属于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从行贿人的角度出发,该笔款物是其用于行贿的款物,只要达到定罪标准,即是犯罪行为之物,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2.对该笔款物依法予以追缴与鼓励受贿人及时退还、上交请托人财物相互促进、不相矛盾。
4.因被勒索行贿的,应否追缴?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被勒索的当事人获得的是正当利益或者正当利益都未获得的,其行为性质便不是行贿。这种情形下,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不应当追缴。因为被勒索行贿者不仅不构成犯罪,其财产权利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属于被害人角色。受贿人退还的款物实际上是属于被勒索人的合法财产,而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是应当返还的。
5.司法实践中统一意见与衔接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中受贿人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款物的处理不尽统一,建议相关机构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统一对贿赂犯罪中受贿人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的款物的处理,统一向行贿人追缴。通常情况下,相互关联的行贿案和受贿案都是分别审理,对于审理中查明的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在行贿案和受贿案的判决中应当相互对应,都应有所体现,便于协调一致后追缴执行。若先行审理判决行贿案,则由人民法院在判项中载明依法追缴已退还款物的情形,并直接由人民法院执行。若先行审理判决受贿案,则由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中载明已退还款物另案处理的情形。同时,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控制该笔已退还款物,以方便执行追缴。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