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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还是共同盗窃罪如何区分

 [日期:2015-11-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共同盗窃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是、,种分工与合作关系,虽然表现为有的直接实施盗窃,有的处理赃物,但都是盗窃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实旄盗窃罪的行为人之间是一种非法的交易关系,、实施盗窃罪的行为人一方是卖方,而实施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为买方。

2.行为人之间的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共同盗窃罪要求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对象,每个人的行为都是这一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彼此独立的行为。各行为人之间互相配合,彼此都认识到他人与自己在实施共同盗窃,在精神上互相鼓励,在犯罪上分工合作,有共同的认识因素,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在主观认识上只要求认识到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即可,至于是通过什么性质的犯罪所得,没有要求,行为人对于他人为取得赃物而实施的犯罪并没有具体的认识,并不知晓他人实施犯罪的具体细节和计划内容。

3.行为人所承担的经济利益风险不同

在共同盗窃罪中,各行为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承担共同的风险。一般是先销赃后分赃,赃物卖得多则个人分得多,卖得少则分得少,卖不出则不分。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却没有共同的风险。收购、销售赃物的犯罪人只要完成了收购行为,就意味着风险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转移到收购赃物的行为人,赃物是否卖出,对于实施盗窃罪的行为人并没有影响,二者没有共同的风险。

4.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

共同盗窃中各行为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收购、销售赃物罪的主观目的是贪图便宜,将收购赃物当成低价进货,目的是赚取更多的差价。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63~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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