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组织他人冲闯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定性

 [日期:2015-11-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国际法上通行的观点认为,外交人员享受的豁免保护原则,并不等同于外国使领馆用地也享受豁免保护。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会承认在其国土上出现外国的领地。因此,外国使领馆的用地不可视为外国领土,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与外界的分界线也不可简单地视为国境线。对于组织他人以冲闯外国驻华使领馆为手段,从而达到给有关国家使领馆所属国和我国施加压力,迫使有关国家将冲闯人员合法送出境外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定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其本质特征均在于“偷越”。如果被组织者、,被运送者不具有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对组织者、运送者塌不能以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而组织他人冲闯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虽然组织行为是秘密的,最终目的也是将被组织者送出境外,但被组织者并没有直接偷越国(边)境,因此,不宜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375页。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