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追究单位责任人员盗窃罪的规定

 [日期:2015-11-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盗油、盗气、盗电等行为如何处理,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对此,最高法院原来的副院长张军、熊选国等领导多次撰文认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因此对实践中单位盗窃如何处理只能通过完善法律加以解决。对于单位组织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能追究单位或者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理论界的张明楷等学者则主张可以盗窃罪追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认为这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可能是受上述学者观点影响的结果,《解释》改变了最高法院的传统立场,在第十三条规定:“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这为处理单位盗窃行为提供了依据。实践中对这一立场转变应予重视,这意味着类似的单位诈骗等行为都可以考虑入罪处理。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