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问题:某甲采用网上销售的方式,以低价销售知名品牌手机的名义,向多名消费者销售山寨手机。事主接货后发现与网上承诺销售的手机不符后报案。请问:(1)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侦查机关没有取得其实际销售的山寨手机实物,故无法对其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可否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否,以诈骗罪定性是否妥当?
为你辩护网:1.从性质上判断,还是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是以假充真还是以次充好,要具体看手机。无论采取什么样的销售方式,对案件的性质没有影响。
2.在基本事实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努力的方向应该是如何确认基本事实,而不是以何种罪来定性。按照案情来说,向多名消费者销售手机,应该可以提取到手机。伪劣产品中存在虚假成分,从主观犯意看,是为了牟利,获取非法利益。从客观方法上有销售的行为。危害性也不一样,区别的点很多,不能因证据的原因左右案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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