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甲、乙强奸智力发育迟滞的被害人丙,甲、乙供述其“已进入”,但被害人丙称两被告人“未进入”,医生诊断“处女膜未见明显破裂”,后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认定甲、乙强奸未遂。在是否构成轮奸这一问题上,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认为轮奸是情节加重犯,必须至少有一人构成既遂才能构成轮奸,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二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为你辩护网: 二人共同强奸,没有证据表明任一人有奸入,均未奸入。是否适用轮奸相关法条?在学理上和判例上有三种观感,有两人以上奸入才算情节加重的轮奸,有一人奸入即可,未奸入也可。以认定。我认为,情节加重应以兑现为必要,要求两人都奸人才算轮奸:第一,作为情节加重来说,本来是法定刑升格,应以条件兑现为理由。第二,为什么规定10年以上,是以身体为考虑,二名以上男子奸入对女子身体有较大影响;为什么立法未规定共同强奸的10年以上?意味着二人以上共同强奸不一定是轮奸。第三,没有奸入的是否可以考虑未遂?未遂只是针对基本犯没有得逞的为未遂。情节加重必须是二人实际奸入,若一人奸入也不能按情节加重,不能按未遂,按基本犯即可。本案以共同强奸量刑即可。本案的量刑中没有硬伤,无论是按普通强奸还是轮奸未遂,都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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