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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日期:2015-11-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任印刷厂厂长期间,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员工奖金、支付企业招待费用、抵扣经营中无正规发票的支出。在2009年7月印刷厂传达国家关于清理“小金库”的政策后,张某经厂领导办公会商议决定销毁2007年、2008年的“小金库”记账凭证及单据,包括发票、收条、收据、白条等,后张某将上述记账凭证用碎纸机予以销毁,销毁的凭证共涉及记账金额一百余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为你辩护网: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理由是: (1)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编制的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书面证明。用来记载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根据的书面证明。所以,凡是能够起到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据都属于实质上的会计凭证。(2)公司“小金库”的设立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小金库”的资金也属于公司所有,因此,“小金库”的资金流动以及相关的经济往来应当纳人财务审计的范围之内,是表明“小金库”资金流动的书面证明,不论是白条还是收据,也都属于会计凭证的范畴。销毁此类单据的行为,符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构成要件。(3)根据《会计法》第14条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本案所涉及的公司私设“小金库”的记账白条、发票、收据等单据属于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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