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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中逃逸情节如何界定?

 [日期:2015-11-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报警,后为避免被害人家属对其人身伤害的现实威胁而逃离现场,后警察在当晚7时许给其发信息、打电话告知公安机关正在找他,要求其立即投案,其回答“我受不了了,我快崩溃了”后将电话挂断,警察再给其打电话就打不通了。第二天上午9时许,其到公安机关投案。此种情况属不属于逃逸?

    为你辩护网:我觉得,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得非常清楚,对此应当没有疑问。这一解释的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5条也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两个条文都强调了“逃逸”的定义,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因此,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开事故现场的“逃跑”行为都是“逃逸”。

司法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是,也有少数人逃跑的目的是因为害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因激愤对其进行报复、殴打等。因此,本案中行为人在肇事后能够及时报警,而且后来确实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对其人身伤害的现实威胁而逃离现场,不属于逃逸,只是一种离开案发现场的行为。不能说所有离开现场的行为就是逃逸,只有留在事故当场才是没有逃逸。

至于后来的自动投案行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应当以自首论。不能由于拒接警方的电话,就否认其事后的投案自首行为。

因此,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并现场的,就不能认定为“逃逸”。这种情况有两类:一是前面说的,为了避免被殴打等人身伤害威胁,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二是确实不知道事故发生的,离开现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我前一段时间看过一个内蒙古的交通肇事案件:酒后开车,将人撞死,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知道发生了事故,将车开到离事故现场不远的家门口,进门倒头就睡,警方找到家里时人都还没有醒,也没有任何毁灭证据的行为,车上的被害人血迹都没有擦洗。类似这种案件,就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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