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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日期:2015-11-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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