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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行为的本质区别

 [日期:2015-11-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核心内容是“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单位违反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制度,将不应分配给个人的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配给了个人,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是合法的,处罚的是违法私分行为。其行为本质是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分配单位的国有资产,手段对财产单位而言是公开的,对财产控制单位而言侵犯的主要是处分权,财产是“单位自己”的,私分财产的去向是单位大多数成员,多表现为“集体福利”、“大多数人分得”等。

 

    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核心内容是“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即行为人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类似秘密手段恶意非法地占有个人无任何处分权的公共财产,其行为本质是秘密窃取个人无权控制或处分的公共财产,其手段对财产单位而言是秘密的,侵犯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是“他人”的。“公共财产”也包含“国有资产”,因此贪污行为侵犯的也可能是国有资产。

 

    本案中,顾某、刘某、张某三人的分款行为经集体开会讨论,参与分款的除三被告人以外还有两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分款人数占村民委员会绝大多数,且所分款项是国家的占地补偿款,故易被认为是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对此,不应受限于大多数人及对象为国有资产等形式要件,而应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行为本质来进行分析。顾某授意刘某采取让被补偿人填写空白现金支出凭证、少领钱多填领款数额等方式,截留占地补偿款136993元,后顾某与张某、刘某等人开会,商议将截留的占地补偿款作为村干部奖金予以发放。三被告人的行为实质是采用虚假材料,将国家的占地补偿款截留,某村民委员会对该款项既不具有合法的控制权,也不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被截留的占地补偿款是“他人”的,而非某村民委员会的财产。因此,顾某等三人将占地补偿款占为己有的行为对于该款项的合法所有单位而言是秘密的,侵犯了占地补偿款的所有权单位对该款的所有权,故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本质特征,而符合贪污罪的行为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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