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八》中,“数额较大”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必要要件,但是,数额较大是指一个绝对的数量还是指一定的比例?司法标准如何确定?也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数额较大”的认定,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即主要是从劳动者的报酬总量或者生活水平来计算,并与财产犯罪和职务犯罪等犯罪标准相衔接,或者除了考虑拖欠报酬数额绝对量的大小外,还必须考虑劳动者的当年劳动报酬总额和当地平均消费水平。可见,两个观点也有不少共同点。
对此,笔者认为,这个标准的确定应该综合考虑拒不支付报酬的绝对量,所占的报酬总量的比例,以及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并同其他相关犯罪标准衔接。可以采用绝对数量混合比例的方法加以确定。而各地可以按照此标准制定自己的具体数额标准。
(2)用人单位多次不支付或者对多人不支付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通常具有持续性和规模性,如果用人单位多次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一次向多人不支付劳动报酬,但是每次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对每个人不支付的劳动报酬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多次累加或者多人累加却可以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此时是否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有持续犯和连续犯的性质,所以,对于这种情形,可能在侵犯劳动者获取报酬权方面危害性不是很大,但是却严重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秩序,因而应该将这种情形的犯罪数额叠加处理,达到数额较大的,仍然可以认定构成犯罪。而美国也有雇主故意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工资和不给付加班工资超过2次就可以处以监禁的规定。
(3)暴力拒不支付造成严重后果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处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标准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如果用人单位采用暴力拒不支付,且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比如劳动者受重伤,劳动者自杀,或者冲击国家机关等。这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即重结果出现了,而无法构成该罪,相反,并未出现其他严重结果,而只是故意不支付工资达到了最低数额却可以定性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而显得不加协调,而且有悖于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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