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报告自己实施了某种犯罪,但由于害怕接受法律制裁而选择自杀。此种情形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季某故意杀人案。季某1998年入赘至某村,婚后一直与岳母关系不和,季某因痛恨岳母唆使妻子与自己离婚,遂产生杀掉岳母的念头。2000年的某天,正在喝酒的季某又听见岳母骂他时,便拿刀上前对着岳母的面部、胸部、背部连戳四刀,接着又对闻声前来阻止的妻子连刺数刀,致二人当场死亡。随即,季某打110报警称自己杀死了两个人,并说明了身份、地址后持刀自杀,未遂。经公安机关抢救后,季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犯罪的事实。
对本案中季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投案自首,有的同志认为,季某在作案后完全有条件逃跑的情况下选择了电话报警,不但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破案,而且说明其自杀的主观目的是“不想活了”,并非为了逃避国家法律追究,因而可认定为自首。
笔者认为,季某报案后自杀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首先,季某报案后又选择自杀,表明其并没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的意愿,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意图。其次,自首的本质是嫌犯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虽然季某自杀未遂后受到公安机关的控制并如实供述罪行,但是与自动投案后逃跑的情形一样,都是逃离国家追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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