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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给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情人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安排工作的方式感谢或者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利该如何定性

 [日期:2015-11-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实践中,一些人采取给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情人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下称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方式感谢或者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利,如何定性处理分歧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挂名”领取薪酬的;二是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三是特定关系人是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对于第一种情况,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于第三种情况,不宜认定为受贿。
    对于第二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受贿,由于当前工资体系较为混乱,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有些岗位薪酬差别较大且不透明,如何认定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均存在困难。从理论上讲,将该种情况规定为受贿应当没有问题,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案件具体认定处理。但鉴于认识分歧较大,《意见》对第二种情况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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