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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被群众围堵在作案现场走投无路、被迫打电话投案该如定性

 [日期:2015-11-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构成自动投案的一个基本要素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投案意愿,即基于其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或者由亲友陪投、劝投、送投。基于本人的意志,强调的是投案具有自动性。因此,那些在犯罪后被抓获或者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而归案的犯罪分子,因为缺乏投案的自动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然而在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形: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随即被周围群众发觉,其主观认为无法逃脱或者客观条件不容许其逃脱,其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选择投案,能否认定为投案自首
    如邱某故意杀人案。2009年的某天傍晚,邱某提出将其暂住地的旧家电处理给某发廊老板陈某,陈某就带领店员将邱某家中的一些旧电器拿走,期间店员顺带还拿走了其他较为值钱的东西,邱某并没阻拦。后邱某提出让陈某提供“小姐”陪其过夜抵作买电器的费用。陈即让其店内“员工”黄某到邱某的暂住地。次日凌晨,邱某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嫖资问题发生争执和拉扯,其间邱猛掐黄某的颈部,致黄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邱某欲逃离现场被发廊老板陈某夫妇及附近居民围堵在屋内(一楼平房)。邱进退不得、情绪狂躁,遂打“110”报警,称自己“杀人了,快来人啊”。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将邱某带回派出所,邱某如实交代了其因嫖资纠纷将黄某杀死的犯罪事实。
    对于本案中邱某的行为能否成立自首,有的同志认为,邱某是在被发廊老板陈某和附近居民堵在屋内无法逃脱、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打电话报警的,故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
    笔者认为,自首的本质不是犯罪分子悔罪、悔过,而是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投案的犯罪分子并无悔罪心理,而是不堪心理煎熬折磨,或基于绝望、恐惧,或迫于亲人、外界的压力,或因潜逃在外生活所迫等等动机而自首。但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投案的犯罪分子都是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均应成立自动投案。即,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行为的自动性。如果以是否悔罪来作为判断嫌犯是否具有自动投案意图的话,会大大缩小自首的范围,背离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本案中,邱某是被群众围堵在家中走投无路才报警,并没有悔罪的意思表示,但邱某打电话报警投案是基于其主动行为,这是客观事实。因此,从邱某在实施杀人行为后报警、归案、如实供述罪行这一系列的行为看,其行为应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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