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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能力的司法确认

 [日期:2015-11-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修八》将有支付能力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在复杂而多变的经济形势中,其本身就是个难以认定的棘手问题。 

    (一)确认有无支付能力的原则

    对此,有人认为支付能力的确认要考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状况等综合确定。因此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将是影响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有人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是以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相交易,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过程的一种支付。那么只要劳动过程完毕,劳动者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是在单位获取利润后再获得劳动报酬。所以,经营不善以及资金短缺等并不能成为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重要因素。那么如何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呢?     对此,笔者认为,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应该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利益,但是应以保护劳动者的报酬权为主,而且应该确定劳动报酬权相对于该单位其他债务或者负担的优先受偿权,即只要存在优先受偿的可能性,就应该认定具有支付能力,否则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达不到立法保护弱者的目的。

    (二)确认有无支付能力的具体标准

    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是以用人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为基础来衡量的,但是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以何时来界定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以及那些财产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实际可支配财产而那些不可以,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本着优先保护劳动报酬权的原则,用人单位支付能力的确定,应该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周期劳动的那个时间点或者以合同约定的发放工资的时间来确定,即以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的那个点为判定的标准时间。

对于第二个问题,单位的财产包括正向的财产,也包括消极的负债。用人单位所拥有的财产包括资金,厂房、设备等物权,还包括股票、债券以及债权等。那么企业的支付能力是否包括厂房和设备等必须品?企业的债权,尤其当实现与否不确定时,能否构成单位的支付能力?

    所以,单位支付能力的确定,需要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包括判断的时间点,判断的内容等要素。而这需要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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