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所谓“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对于“入户”的认定,审判实践中还须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对“户”应理解为居民住所。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但不应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二是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户内。对于进入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盗窃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盗窃”。
旧《刑法》对“入户盗窃”系作为一般盗窃中的一种进行规制,是否构成犯罪仍须具备“犯罪数额较大”的必备条件,犯罪数额较少,未达到法定数额则只能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处罚。此前,这类入室盗窃犯罪,在盗窃不成或盗窃数额没达到起点时,为了打击的需要,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盗贼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与完善,它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增加规定为犯罪,既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亦为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实行后,入室盗窃无论是否盗窃到财物,也不论盗窃到多少财物,都一律定盗窃罪,以往入室盗窃数额不足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情况已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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