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盗窃罪是古老的犯罪。1997年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三是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正,修改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正后的刑法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增加规定直接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林某)进入居民住宅盗窃他人财物,虽然其本人仅在外望风,未实施入户窃取行为,入户盗窃的行为由他人(林某)实施,但其在外望风亦属盗窃行为的内容之一,只是分工不同,被告人胡某属于本起入户盗窃案的共犯。虽然本起犯罪中入户窃取的财物价值较小,犯罪数额低于旧刑法对盗窃罪所规定的追诉起点(人民币500元),但本起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后,依法应按新刑法的规定处理。被告人胡某已有入户盗窃行为,即使盗窃数额较少或未盗得财物,同样构成盗窃罪。修正后的刑法,对入户盗窃犯罪的认定已从数额犯拓展到情节犯,进一步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刑法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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