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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彬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赵彬犯贩 赵彬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赵彬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 2017)川15刑更62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毒品 减刑 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

引用法规*本处法规摘自法院观点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10309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138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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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赵彬,男,19795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案件描述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于20141113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彬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有困难证明,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4618日起至20175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柱华

审判员陈静

审判员吕晓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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